甘肃:重新修订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2011-03-30 6310

  截至2010年年底,我省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116000公里,二级以上公路里程达到8189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突破了2000公里。“十二五”期间,甘肃的公路事业将会迎来更大的发展机遇,为了适应公路事业的新需要,我省重新修订《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3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了省交通厅副厅长杨映祥作的关于《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新修订的《条例(草案)》规定,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擅自设置检查及收费站(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专用公路,以及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的保护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该修订草案明确,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修订草案还规定,公路行道树实行谁种植、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公路行道树的种植、养护、管理工作由各级公路管理部门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严禁乱砍滥伐和损坏公路行道树。

  修订草案规定,在公路上不得擅自增设交叉路口,确需设置的,必须经公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修建交叉道口,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技术标准。

  修订草案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及车货总长度、总宽度、总高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值。公路管理部门可以在各收费站入口设置超限运输车辆劝返站。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检查超限运输车辆时,应当保证公路畅通。被检查人员应当配合接受检查,不得强行通过,对拒不接受检查,堵塞超限运输检测站通行车道的,公路管理部门有权拖离,拖离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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