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要求,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认真落实县级政府负总责、乡镇政府负主责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严格实施考核评价,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对农村道路发生的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实行严格的责任倒查制度,依法追究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意见》指出,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强化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职责;加强农村交通管理服务站建设,各地要依托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交警中队、村(居)委会、摩托车销售点等,建立农村交通管理服务站,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协办、代办机动车登记、驾驶人审验、违法处理等交通管理业务。重点破解农村营运客车、微型面包车、摩托车、校车、低速载货汽车等五类车辆的管理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