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是江西省公路管理的综合性地方法规。针对农村公路建管养责任主体不明确的问题,《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以及村道的组织建设、养护和管理。在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方面,《条例》明确,除财政拨款外,公路建设资金还可以通过贷款、接受赠款捐款、组织或个人投资以及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方式筹集。公路养护应推行养护管理和养护作业分离,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单位承担公路养护作业,并实行合同管理。此外,《条例》还对公路治超作出规定,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要求建设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治理信息平台,完善监控网络。
马志武要求,以建设法治交通为目标,切实推进公路治理法治化。要以全面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注重加强制度建设、依法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注重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管理工作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要以加强法律实施监督为抓手,着力提高监督工作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