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公路养护主体明确

   2011-06-27 6570

  公路养护是公路安全保护的重要方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作,主要做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规定了公路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条例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负有做好公路养护工作的责任,保证公路自身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的养护职责。条例对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对公路的巡查、检测、评定、养护、抢修、维修等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针对目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有关单位不及时修复损毁的公路,出现事故后又互相推诿的问题,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对公路进行巡查,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完善了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规定。条例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并总结近年来应对雨雪冰冻灾害、地震、泥石流等重大突发事件中抢修公路、恢复通行的成功经验,对公路突发事件的处置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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