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养护,就是运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通过养护维修使公路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经常保持完好状态,并有计划地改善公路的技术指标,以提高公路的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公路的运输经济效益。
7月1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下简称《条例》)正式开始实施,对公路养护作了具体规定。
谁是公路养护的实施主体?
按照公路养护的作业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的不同将养护工程分为日常养护及小修、中修工程、大修工程、改建工程四类。
《条例》规定,公路养护的实施主体是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企业。公路管理机构主要承担非收费公路和政府还贷公路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同时,对经营性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经营性公路的养护工作由公路经营企业负责。
《条例》规定: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一)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二)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技术设备;(三)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作业经历;(四)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路养护施工有些需要提前5天公告
《条例》规定: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条例》规定的紧急情况是指例如地质灾害、极端气象灾害和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造成公路大面积严重损毁,需要采取封闭公路或者长距离、长时间半幅占路维修的情形下,可以先行安排抢修,再向社会公告,并制定绕行路线,设置相关绕行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