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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进一步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2013-08-10 中国路桥网 0
核心提示: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于2013年8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于2013年8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是我省第一部路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以服务经济发展和民生为落脚点,以提升公路事业发展水平为目标,在遵循上位法的基础上,结合山东省多年来在路政管理方面的经验,细化创新了一些新的规范,体现了较强的地方特色,将有效加强山东省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进一步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一是强化保安全、保畅通。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是本次立法的主要目的。《条例》严格涉路工程建设的许可条件,细化了申请涉路工程建设需要提交的材料,确立了涉路工程建设双审制,对涉路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专家审查。要求穿越公路修建的公路桥梁,应当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和设施,除公路建设需要外,禁止其他任何设施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明确了涉路工程设施、非公路标志建成后的验收制度,严把出口关。二是加强公路路域环境保护。把我省近年来持续推动的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上升到了立法层面。《条例》规定加强公路两侧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禁止新建学校、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等公共场所沿公路平行扩建,明确了编制城市、村镇规划时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要事先征求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对公安、水利、林业、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的职责要求作了规定。三是注重服务,关注民生。本次立法不仅强调加强管理,还更加注重服务。专设服务与监督一章,规定了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及人员、公路经营企业的服务职责。要求建立方便查询的路政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媒体、可变情报板等多种形式及时播发公路交通运行情况,方便人们便捷出行,预防交通拥堵。强化服务理念,加强服务设施的建设,公路养护机构驻地和服务区提供免费使用的卫生设施,为公众出行提供便利。要求路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规范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有利于树立路政执法人员良好的执法形象。加强应急管理,要求组建应急队伍,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四是强化地方政府的职责,明确路政经费保障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条例》还明确了公安、水利、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在路政管理方面的职责,有利于相互协调,相互支持,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公路路政管理经费上,明确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了税费体制改革以来路政管理经费的来源问题。从领导体制、部门配合、经费保障等方面为路政管理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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