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表示,在京津冀交通规则一体化立法中需要注意四方面问题:
第一,统筹解决交通内外的协调与发展问题。交通先行的目的是通过交通的先行建设为京津冀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奠定基础,通过交通的发展带动区域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而不是相反。协同立法须站在区域发展的高度,制定与其他社会规则相互协调的交通规则。
第二,交通运输市场的开放问题。目前交通规划一张图是由政府主导规划的,破解制约交通运输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也主要依赖政府的自我调整。但京津冀发展的实践证明,仅仅通过行政推动是不够的,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三地政府需要废除那些阻碍市场开放的政策和规则。通过负面清单列明不予开放的项目,高度协调三地交通运输市场,协调区域内各行政区划的政府行为,通过市场化运营使区域内的社会资源与社会利益得到合理分配。
第三,交通运输市场的监管问题。在开放市场的前提下,应依照公平竞争的原则监管市场。在交通立法及相关的规范中明确区域投资者与经营者的平等待遇,通过设立区域统一的行为标准、统一的程序规范、统一的诚信体系以及统一的监测机制等措施,创造统一的公平竞争环境。
第四,建立利益平衡与负担分担机制。建立适合京津冀区域的利益平衡与负担分担机制对于区域的长远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目前承担了城际铁路规划、投融资等职责的京津冀城际铁路投资有限公司是三地政府平衡利益与分担风险的一个很好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