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27日电 记者4月27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交通运输部原党组成员,国家铁路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费东斌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费东斌作出逮捕决定,并指定由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费东斌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费东斌利用担任原北京铁路局党委常委、常务副局长,原济南铁路局党委常委、常务副局长,原呼和浩特铁路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副书记、市长,河南省副省长,河南省委常委、副省长,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国家铁路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费东斌,男,汉族,1970年8月生,辽宁锦州人,1991年8月参加工作,1996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工程硕士,高级工程师。曾任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国家铁路局局长、党组书记。
1987.09-1991.07 长沙铁道学院运输管理工程系铁道运输专业学习
1991.08-1996.05 沈阳铁路局沈阳分局苏家屯站见习生、助理工程师
2001.12-2003.08 沈阳铁路局车务处总工程师
2004.12-2005.03 沈阳铁路局通辽铁路分局副局长
2005.10-2006.12 沈阳铁路局总工程师(副局级)
2006.12-2007.05 沈阳铁路局副局长、总工程师
2007.05-2008.06 青藏铁路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08.02正局级)
2008.07-2008.10 铁道部运输局副局长兼客运专线技术部主任
2008.10-2009.04 北京铁路局常务副局长、党委常委,中沙铁路项目专家组常务副组长
2009.04-2013.01 济南铁路局常务副局长、党委常委
2013.01-2016.05 呼和浩特铁路局局长、党委副书记
2016.05-2016.10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正厅级)
2017.01-2020.06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副书记、市长
2020.06-2021.03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书记
2021.04-2021.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21.10-2022.09 河南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22.09-2022.10 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国家铁路局党组书记
2022.10-2025.06 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国家铁路局局长、党组书记
2025年6月12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国家铁路局党组书记、局长费东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5年6月25日,免去费东斌的国家铁路局局长职务。
2025年12月5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第二十届中央候补委员,交通运输部原党组成员,国家铁路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费东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费东斌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政治意识淡漠,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安排他人长期为家属提供车辆接送服务;组织原则缺失,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金;贪婪无度,把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费东斌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费东斌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党的二十大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2026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费东斌作出逮捕决定,并指定由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