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013年9月5日,明月山路政执法大队巡查温汤镇环城南路时,发现一辆挖机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在公路路面行驶。路政管理人员立即制止其违规行为,拍照取证。随后路政执法人员对该挖机操作员进行了公路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教育,告知操作员,铁轮车、履带车擅自上路行驶,如果未采取垫(木板、废旧轮胎)等安全防护措施,会造成公路路产损坏,属于公路违法行为。并责令操作员立即将路面上的泥土清理干净,恢复公路路面原状,由于未造成路面损坏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工作,故以教育为主未作其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