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6日上午,盱眙路政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在县道黄仇线14K+100m处发现一辆履带式挖掘机在路面上行驶,没有采取任何保护。
该大队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电话立即赶往现场,当即制止其行为,并告知当事人履带车不作防护措施上路容易造成损坏路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路政执法人员勘验了现场,鉴于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得到及时制止,没有对公路造成实质性的破坏。
路政执法人员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宗旨,向其宣传了有关履带车在路面行驶的有关规定,并提醒当事人履带车如需短途行在路面行驶时,应垫上橡胶皮或废旧轮胎才不会损坏路面。经过路政人员的宣传教育,该车主意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不当行为,并表示以后类似的事情不会再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