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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贯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提升公路交通服务功能

   2011-07-04 0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第593号令发布,于2011年7月1日施行。《条例》充实细化了公路法所确定的公路安全保护方面的基本制度,对于提高公路行政管理法制化水平、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不断加强公路安全管理,全力营造安全、畅通、和谐的通行环境,显著提升公路交通的公共服务功能。

  切实加大依法行政力度。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依法推进公路安全保护。各级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要深入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加强治超站点建设,强化路面巡查执法,及时消除违法状态;要完善治超监控网络,健全部门联合治超机制,落实超限运输违法信息登记抄报和处理信息反馈制度,真正形成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并重的治超工作格局。要继续推进公路安全综合整治,对违章建筑、穿集镇路段、非公路标志等进行专项治理;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集镇规划控制区的保护,对非法占用或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的依法及时查处;加大公路桥隧安全保护力度,对公路桥梁周边及其跨越的河道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砂、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要严格监管,确保桥隧通行安全。

  切实提高公路养管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大公路养护管理投入,理顺管理机制,积极推进公路养护的专业化、社会化;要落实《条例》规定的公路养护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健全养护工程项目管理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责任追究制,实现养护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要开展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整治,以等级公路、险要路段、平交道口等为重点,全面排查辖区交通事故“黑点”,通过强化巡查监管、加强在线监测、增设警示标志等措施,全面消除安全隐患;突出加大病危桥梁改造力度,对存有病害的桥梁逐步进行加固改造,建立定期检测和评定制度,提高安全通行能力。

  切实强化公路保护合力。各级法制、宣传部门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利用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增强社会各界的法制意识,营造爱护公路、依法保护公路的良好社会氛围。交通公路部门要通过开展讲座、培训、咨询等活动,使全行业牢固掌握《条例》内容,深刻领会《条例》的基本精神,严格执行好《条例》的各项规定,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创造畅通、安全、和谐、高效的公路通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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