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集中开展《省农村公路条例》宣传活动

   2011-03-04 7620

  《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0年12月17日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分六章四十六条,涵盖了农村公路从规划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管理、法律责任等各个环节,明析了各级政府及所属交通部门在农村公路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从法律意义上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确定了农村公路建养管的资金来源,规范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组织形式,较好地解决了农村公路发展中的体制性障碍和机制性缺陷。

  《条例》的正式实施,是我省农村公路事业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全省农村公路发展走上了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对于推动农村公路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月1日,是《条例》颁布实施的第一个宣传日。为了将《条例》宣传贯彻落到实处,市交通运输局成立了宣传领导小组,召开了《条例》宣传动员大会,制定了详细的宣传活动实施方案。3月1日上午,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处以及全市各县交通管理部门主要领导走上街头散发宣传单,解答了过往群众提出的咨询问题。

  在此次宣传活动中,全市交通运输部门共设立固定宣传咨询台7处、流动宣传点5处、设宣传板7块、出动宣传人员70人次、悬挂宣传条幅20幅、出动宣传车14台、发放宣传单1万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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