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农村公路管理有法可依

   2011-03-10 7270

  昨天(9日)上午,记者在全市公路工作会议上获悉,为解决当前农村公路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整顿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环境,《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已经正式实施,农村公路管理从此有法可依。

  据悉,《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是为解决服务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经济发展为出发点,该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所属交通部门在农村公路工作中的职责分工,规定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条例中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道的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在乡(镇)政府指导下负责村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少于一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农村公路桥涵安全检查。还明确了农村公路的规划要求、建设标准、设计施工要求、工程验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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