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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7月起实施 车辆1年超载超3次吊销营运证

   2011-03-15 0

  近日,国务院公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治超”,明显加大了处罚力度,1年内超载过3次的车辆,将吊销车辆营运证。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负责人表示,车辆超载运输,给公路、公路桥梁造成很大损害,条例对“治超”出了4大“硬招”。其中,首先要强化源头控制,根据条例规定,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该负责人表示,此外,还对大宗货物集散场所实施监管,同时完善“治超”检查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规定将加大对违规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力度,包括对1年内违规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对1年内违规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吊销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针对目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有关单位不及时修复损毁的公路,出现事故后又互相推诿的问题,条例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对公路进行巡查,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此外,条例还对公路突发事件的处置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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