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原肃北县交通局长受贿21万元获刑12年

   2011-03-24 6130

  近日,由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指定肃州区检察院起诉的原肃北县交通局长李天军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肃州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天军有期徒刑十二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天军在担任肃北县交通局局长期间,利用可以决定肃北县部分公路建设承包商和在工程款结算中能够提供便利的机会,先后于2007年和2008年4次收取了公路承建商马某某所送现金15万元,在2006年收受张某某所送现金6万元,在此后的工作中,李天军按照马某某意图在该县石梦公路《变更设计报告单》上签字,并将签字时间提前三个月,使马某某顺利实现了增加该公路高原施工费的目的。另外,还实施了提前预付马某某公路修建工程款,在石梦公路建设招标中使张某某顺利取得第一标段的建设工程等不当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10年5月,酒泉市检察院根据举报线索将已转任肃北县文化体育局局长的被告人李天军依法逮捕。

  法院经过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受贿数额达21万元,虽然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回2万元赃款,但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同时判决对被告人李天军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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