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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丹罹难事故拷问高速公路安全

   2011-04-19 未知 毛建国 0

据广州日报报道,备受关注的丛飞遗孀邢丹不幸罹难一案终于有了结果。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通报,导致邢丹被石块击中死亡的惠深沿海高速公路“4·13”案件已经告破,犯罪嫌疑人是3个不到20岁的青少年,朝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扔石是为了取乐。

这么一起恶性事故,竟然只是源于“扔石取乐”,让人一声长叹。同时让人失望的是,案发至今,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一直没有表现出应有姿态,似乎悲剧与己无关。

出于对安全的考虑,高速公路两侧一般都设有防护网等安全设施。那么,怎么会让3名青少年上了公路,轻易扔起石块?从新闻中可知,案发地段的防护网有缺口;嫌疑人供认,他们就是钻过这个缺口来到高速公路上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服务上起码存在两个漏洞:其一,防护网巡查不够,没有及时发现并补上缺口;其二,道路巡查不够,没有及时发现嫌疑人并让其下路。

新闻中还有一个细节。3名嫌疑人先后掷中4辆过往车辆,另3辆被掷中汽车因无大碍未报警。也许有人指责那3名司机公德心不强,没有及时报警。但扔石行为是在不长的一段时间内发生的,前3辆车即使报警,高速公路管理人员能够保证在邢丹遇难前赶到吗?如果有这么一种设施,前面车辆报警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利用车载电台或其他广播渠道,及时通知路上车辆注意相关路段情况,那可能会有效果。目前,管理部门并没有提供这样的服务。

邢丹罹难的悲剧从一个方面证明,当前的高速公路安全存在问题。按照律师所说,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需要承担邢丹女儿18岁之前的抚养费、邢丹父母的赡养费、邢丹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从犯罪嫌疑人家庭经济状况分析,赔偿可能大打折扣。不论犯罪嫌疑人是否赔偿到位,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有没有赔偿责任呢?

车辆为使用高速公路缴纳过路费,相关管理部门就有责任保障司机及乘客的安全。如果事故发生有管理不善的因素,那么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就应该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责任缺失,导致服务缺失。期待管理部门给出一个负责任的回答,让每一名高速公路使用者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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