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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2019-08-09 法制日报0
核心提示:近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共同印发了《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交通运输部表示,今后除法

近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共同印发了《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交通运输部表示,今后除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以任何形式制定其他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是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确保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顺利实施,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维护公平规范的公路收费秩序,减少拥堵,便利群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六类车辆可以减免车辆通行费:军队和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重大节假日期间行驶收费公路的七座及以下小型客车。

除此之外,其他车辆通行收费公路时,都应按照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

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减免费范围之外,目前部分省份出台了一些地方性通行费减免政策。这些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不得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规定歧视性价格,不得排除、限制竞争等相关规定,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二是需要停车接受人工查验、无法实现不停车快捷通行;三是影响跨省车辆正常交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必须对这些政策进行清理规范。

既然要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那么谁是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清理规范的实施主体?交通运输部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清理规范的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各地省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在今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清理规范工作。

今后各地是否还可以出台地方性通行费减免政策呢?交通运输部表示,为维护全国统一规范的公路收费秩序,确保车辆不停车快捷通行,除落实《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有关规定以及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外,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以任何形式制定其他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政策的出台,还在于落实。为了确保通知贯彻落实到位,交通运输部要求省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和财政主管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对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地方性减免政策,按期完成清理;现有地方性减免政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且不需要人工查验的,可继续实施。

各地要督促相关地区和单位按期完成清理规范,对未按要求完成的地区和单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拖延不改、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

同时,深入评估政策的效果及影响,及时完善相关措施,妥善解决出现的问题。根据高速公路网运行状况,可通过ETC系统,选择分区域、分路段、分时段、分车型等差异化收费,引导路网车辆合理分布,进一步提升路网通行效率,促进物流提速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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