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于2019年6月21日发布《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5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22号),废止《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交体法发〔1995〕607号)、《〈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交体法发〔1996〕354号)和《全国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交体法发〔1995〕753号)等3件交通运输规章,自发布之日期施行。这3件规章是以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部门规章,不符合200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立法程序和要求,故予以废止。废止后,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节能篇(章)”的编制、审查等工作纳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进行编制和审查;关于在用车船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已于“十三五”期间停止,在用车船节能技术推广应用的技术目录工作纳入我部不定期发布的《交通运输行业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实施。
延伸阅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5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5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已于2019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2019年6月2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5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
现决定废止下列5件交通运输规章:
序号 |
发布机关 |
规章名称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 |
1 |
交通部 |
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 |
交通部令1988年第2号 |
1988年7月5日 |
2 |
交通部 |
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 |
交体法发〔1995〕607号 |
1995年7月13日 |
3 |
交通部 |
全国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
交体法发〔1995〕753号 |
1995年8月14日 |
4 |
交通部 |
《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
交体法发〔1996〕354号 |
1996年4月18日 |
5 |
交通运输部 |
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6号 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0号修正 |
2008年7月22日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