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交通运输厅出台《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全省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造价等情况,实行省、市、县分级监管。作为《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首个配套制度,《办法》将自8月1日起正式施行。
省、市、县分级监管如何实行?《办法》规定,省交通运输厅主管监督工程规模、技术难度特别大或跨设区市的重大项目,包括100公里以上的国高网高速公路、沿海10万吨级以上港口、独立特大型高速公路桥梁、独立特长高速公路隧道工程,以及跨设区市的国高网高速公路、三级以上内河航道、地方铁路工程,具体工作由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承担;各市、县交通运输部门主管监督辖区内的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互通、普通国省道公路、农村公路、渡口、城际轨道交通工程,以及省交通运输厅主管监督以外的其他高速公路、水运、地方铁路工程。
“分级标准主要考虑了工程规模、技术难度等因素,通过省、市、县三级分工,实现规范监督、精准监督,强化对工程项目的指导服务。”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说,今年全省在建(拟建)交通工程项目共计1804个,按照上述分级标准,省交通运输厅主管监督项目达18个,包括宁波舟山港主通道等5个公路项目,京杭运河杭州段等11个水运项目,金台铁路、金甬铁路2个地方铁路项目;各市、县交通运输部门主管监督项目达1786个,其中,公路项目1630个,水运项目152个,城际轨道项目4个。
此外,工程造价分两个阶段,实行分级监管。《办法》规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按照上述分级标准,对工程造价实行省、市、县分级监管;工程建设前期,造价文件审查与备案阶段,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国家、省批复的高速公路(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互通除外)、水运工程,各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其他公路、水运工程的造价文件审查与备案工作。
据了解,作为全国首部覆盖“公水铁”的综合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条例》自去年12月正式施行。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积极推进《条例》的学习宣贯和配套制度制定工作,目前已完成《办法》制定、《小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并紧锣密鼓制定《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配套制度,力求全面、准确贯彻落实《条例》精神,高质量推进品质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