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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2月1日起施行

   2018-01-08 中国路桥网0
核心提示:  日前,天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对解决马路拉链和穿城公
    日前,天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对解决“马路拉链”和“穿城公路”管理问题,加强京津冀公路协作,破解“断头路”“瓶颈路”等都做出相关规定。

新条例共九章60条。针对一直以来存在公路地下管线建设频繁破路施工、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马路拉链”问题,新条例规定:公路地下管线的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与公路年度建设计划衔接;新建、改建公路时,地下管线应当与公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公路协调建设。

为了解决“穿城公路”管理问题,新条例规定“按照城市道路网规划同时承担城市道路功能的公路路段,公路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城市道路管理”,解决了若按公路管理必须拆除城市道路两侧既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等难题。

此外,为促进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发展,解决目前三地公路规划、建设进度不一,省市交界区域“断头路”“瓶颈路”较多的问题,新条例增设“区域公路管理协作”专章,建立“三个制度”“三项机制”。

“三个制度”即:一、建立京津冀公路网统筹衔接、同图规划制度;二、建立省际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协同实施制度;三、建立省际交界区域公路养护作业计划协同制度,共同制定交通疏导预案。

“三项机制”即:一、建立应急协同机制,对在省际交界区域发生公路突发事件影响通行的,下达路网调度统一指令,共同组织抢修;二、建立公路治理超限联防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区域联合执法;三、建立公路协同发展数据共享机制,推进信息化协同建设。

路牌指向清楚百姓看路更明白

记者从市人大相关部门获悉,为了加强公路附属设施建设,将于今年2月1日起实施的《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完善公路服务标准和规范要求,新条例对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等作了规定。

据了解,新条例特别针对群众反映突出的本市一些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指向不清问题,作了明确要求,规定新建、改建公路建设项目,其公路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栅、防眩设施、视线诱导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置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指向清晰、易于识别。

而为了保护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新条例对治理公路超限运输作了规定,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管理部门可以在公路上设置超限检测站,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公路管理部门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服务区应提供24小时服务

记者从市人大相关部门获悉,将于今年2月1日起实施的《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在保障高速公路车辆顺畅通行、避免车辆拥堵方面,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该条例明确,收费公路收费站应当根据车流量开通足够的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避免车辆拥挤、堵塞;收费设施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提示并尽快修复。同时,相关条款也规定了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造成车辆严重堵塞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而为了保证高速公路通行车辆和人员接受到良好的服务,新条例还规定收费公路服务区应当设置停车、临时休息、饮用水供应、公共卫生间等免费使用的公益性服务设施,以及加油、充电、餐饮等经营性服务设施,提供二十四小时连续服务。

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财政补贴

记者从市人大相关部门获悉,为进一步把农村公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解决乡道和村道管理主体、经费保障、建设养护等相关管理制度缺失问题,将于今年2月1日起实施的《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设置了专门章节,规定了乡道村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一系列内容。

据悉,该条例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责任主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同时,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管理等实际情况,给予财政补贴。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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