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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17-07-13 中国路桥网0
核心提示:  《青岛市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昨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施工作业
   《青岛市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昨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施工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监测,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保护需要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监测,双方应当将监测数据和监测结论及时向对方反馈。施工作业单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设施监测结论和轨道交通设施状态及时调整现场施工,保证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

  根据征求意见稿,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对保护区进行巡查。巡查人员有权进入施工作业现场查看,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发现保护区内存在下列违法活动的,应当予以劝阻或者制止,并依法报告。(一)未经批准擅自施工作业的;(二)未按照行政许可的具体保护要求进行施工作业的;(三)不需办理行政许可,应当告知而未告知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的施工作业活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发现施工作业活动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的,应当责令其采取防范措施;发现施工作业活动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的,应当责令施工作业单位停止施工作业并采取补救措施;施工作业单位不停止施工作业并不采取补救措施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征求意见稿提出,施工作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配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巡查工作,阻拦巡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的,由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停止施工作业、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进行评估、消除安全影响的,由城乡建设、海事、水利、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目前,征求意见稿已在青岛政务网、市政府法制网、青岛地铁集团官网公布。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于8月12日前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法规二处(邮箱:faguierchu@163.com)或者青岛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地铁集团)法律事务部(邮箱:freemandzh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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