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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明年起施行

   2016-09-06 中国路桥网0
核心提示:  9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简称《国防交通法》),由习近平主席
   9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简称《国防交通法》),由习近平主席签署第5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一部国防军事立法,也是党和国家将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第一部贯彻这一战略的重要法律。

  《国防交通法》共9章60条,明确了国防交通管理体制及职责分工,规范了国防交通规则、交通工程设施、民用运载工具、国防运输和交通保障等方面制度。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运输投送局参谋、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副主任黄伟业介绍,这部法律的出台是我国国防交通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对推进经济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共享,提高战略投送能力和国防交通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能力,对推进我国综合交通领域在更广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实现军民融合,促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防交通法》规定,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建立国防交通军民融合发展会商机制;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设立国防交通联合指挥机构,统筹全国或局部地区的交通运输资源,统一组织指挥交通运输以及交通设施设备的抢修、抢建与防护;国防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交通工程设施建设和民用运载工具建造中依法贯彻国防要求,为增加国防功能修建的项目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因贯彻国防要求增加的费用由国家承担;承担国防运输任务的公民和组织应优先安排国防运输任务,相应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按照不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支付;国家鼓励公民和组织依法参与国防交通建设,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国家以大中型运输企业为主要依托,组织建设战略投送支援力量;因重大军事行动和国防科研生产试验以及与国防相关的保密物品、危险品运输等特殊需要,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相关区域采取必要的交通管理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在满足国防活动需要的前提下,应当为经济社会活动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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