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本市车辆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调价退费的通告

   2011-06-27 5810

  根据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调整本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1)003号)有关规定,调整后的本市车辆(包括已按本市车辆标准缴费的常驻本市的外省市车辆,以下简称“常驻本市的外省市车辆”)征收标准自2011年5月份起执行。对于2011年5月前按原征收标准预缴2011年5月及以后月份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的车辆,给予办理退费,具体办法通告如下:

  一、退费范围:2011年5月以前,按原征收标准预缴了2011年5月及以后月份通行费的本市车辆(包括常驻本市的外省市车辆)。

  二、退费方式:车主(即车辆所有人)可选择抵缴以后月份通行费的方式或者银行转账直接退款的方式予以退费。

  (一)抵缴以后月份通行费:将按原征收标准缴纳的5月及以后月份的通行费,根据调整后的征收标准以原一个月的征收额,抵缴新标准的两个月预缴通行费的标准自动续缴。对于在2011年5月前已按原标准缴清2011年全年通行费的车辆,则该车2012年度再缴一个季度通行费后,视为其2012年度通行费全额缴清,但抵缴后在2012年8月底前发生车辆变动退费的,仍按实际缴纳月份计算退款。

  (二)通过银行转账直接退款:退款通过转账退还至车主银行帐户,但车辆存在欠缴通行费情况的,在抵缴欠费后办理退款。

  三、受理时间、机构及所需材料

  (一)抵缴方式:自2011年7月1日起(国定节假日和计算机维护日除外),受理抵缴车辆通行费缴讫凭证的发放工作。车主可凭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前往任一通行费征收稽查所领取抵缴后的通行费缴讫凭证,也可在今后办理续缴通行费时领取。车辆抵缴后的实际缴费月份可在上海公路网www.highway.sh.cn上查询。常驻本市的外省市车辆需要出入本市道口的,请尽早领取通行费缴讫凭证。

  (二)直接退款方式:自2011年7月1日起(国定节假日和计算机维护日除外)受理申请退款手续。车主应携以下材料前往车籍所在区县通行费征收稽查所办理退款手续(注:车籍所在区县,即《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住址所在区县):

  1、单位车主应提供:

  (1)单位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盖有公章的退费申请回执,回执上应注明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2、个人车主应提供:

  (1)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车主银行卡开户行及账号;

  (3)签有车主姓名的退费申请回执。

  个人车主委托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书上应注明代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

  具体事项按照《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调价退费告知书》办理。退费申请回执可从上海公路网www.highway.sh.cn上下载,也可至通行费征收稽查所领取。

  若需进一步咨询,可致电上海公路服务热线:12122。

  特此通告。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相关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说点什么吧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隐私政策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违规举报
津ICP备20006083号-112010502100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