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于2011年5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6月22日,本刊记者就广大群众关心的问题,专访了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省高管局局长冯伟林。以下为采访问答实录。
问:今年5月27日,《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通过了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将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是湖南高速公路发展里程中的一件大事。请问冯局长,在你看来,《条例》的出台对高速公路的发展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条例》是一部专门规范我省高速公路规划、建设、养护、收费、路政、服务、经营的地方性法规。它的出台,为高速公路管理者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对规范高速公路管理行为,强化政府行业监管职能,维护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条例》从法制上解决了我省高速公路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使我省高速公路管理法律框架基本形成,标志着我省高速公路法治化迈上了新台阶,为“十二五”全省高速公路新一轮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问:《条例》在“十二五”开局之年就颁布实施,可以说是十分及时的。请问是什么背景促成了《条例》的出台?
答:我认为,《条例》的出台有三个方面的大背景。
1、《条例》的出台,是持续发挥和有效保障高速公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加速器”和“助推器”作用的需要。高速公路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对湖南省而言,高速公路不仅是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排头兵和先锋队,更是推动“四化两型”战略、实现富民强省目标的有力支撑。要从根本上保障高速公路对经济社会的持续拉动作用,规范其“加速器”、“助推器”作用的发挥,就必须从立法层面加以规定,以高速公路发展的法治化、规范化,保障高速公路对经济社会拉动效益的最优化、最大化。
2、《条例》的出台,是适应高速公路迅猛发展形势的需要。众所周知,“十一五”湖南高速公路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特别是2008年来,全省高速公路发展呈现出速度快,投资多、规模大的特点,截至“十一五”末,全省已建成通车高速公路2386公里;在建里程4064公里,在全国排名第一;在建和通车总里程达6450公里,从2007年全国排名第17位一跃至全国前三。我省高速公路已由初级建设阶段转入大规模的建设与运营管理阶段,呈现出投资主体、经济成分、管理形式的多元化,并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通过地方立法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充实、细化和创新,从根本上解决高速公路在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真正保障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正当权益。
3、《条例》的出台,是高速公路法制环境变化的需要。我省早在1994年就颁布了《湖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但随着《公路法》、《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等一系列公路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尤其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相关行业立法和行政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同时全国十多个省份均制定了有关高速公路的地方性法规,湖北、江西、江苏等省份则相继修改了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原《条例》已远远不能适应高速公路形势发展需要,出台《条例》,及时与上位法衔接势在必行。
问:我们都知道,出台一部法律有严格的程序,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条例》出台进程。
答:《条例》立法历时三年,先后通过了立项、起草、调研、审查、审议、颁布实施等程序。2008年,《条例》以《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列入省政府的调研论证项目;2009年正式列入立法计划,为加快立法进程,省政府法制办提前介入,在经过省内外调研,听取专家建议,召开立法听证会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后,于7月形成《条例》送审稿,并正式更名为《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2010年2月省政府法制办办公会审议通过了《条例》,7月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通过《条例》,9月《条例》草案正式上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11月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2011年3月,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 5月,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正式颁布。
三年多的时间里,省人大、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交通运输厅、省高管局先后组织开展了10余次省内外、行业内外的立法调研,召开了20余次协调会议,广泛听取了各方意见和建议,数易其稿,省人大常委会将其三次列入会议重要议程进行审议,充分体现了省人大、省政府对高速公路发展和高速公路法制建设的高度重视,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要求,凝聚了社会各界的集体智慧。
问:“十二五”我省高速公路仍处于继续加快发展时期,高速公路建设仍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场。请问《条例》对我省高速公路规划和建设做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我省高速公路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并商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按照特许经营的方式,依法投资建设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法人负责制度、工程监理制度,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规范以及技术标准,保证合理设计施工周期,确保工程质量。
问:2008年以来,我省高速公路实现跨越式发展,运营管理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是,越是发展,老百姓对高速公路关注度越高,期望值也越高。为使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置更科学,服务质量更高,价格更合理,《条例》有哪些硬规定来解决?
答:《条例》通过一些义务性、禁止性和处罚性条款从各方面对服务区管理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规定,使服务区管理更加规范。
一是明确了服务区设置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条例》第11条规定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停车场、饮用水供应点、加油、购物、住宿、饮食等基础设施。
二是规范了服务区机动车维修经营。《条例》第30条对服务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出了基本要求,同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53条),有效解决了高速公路维修车辆质量得不到保障、价格高等问题。
三是加强对服务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条例》借鉴外省先进经验,引入了多部门监督的行政手段,规定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价格、工商、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弥补了单一部门垂直管理的局限性,使服务区的管理更加全面规范,实用性和操作性更强。
问:近年来,高速公路养护总的状态良好,前段还得到了交通运输部国检组的高度评价。为使养护安排更加合理,安全措施防护更加到位,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请问《条例》从哪些方面做了规范?
答:高速公路养护是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一个重要方面,为切实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养护工作,条例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做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养护职责。《条例》第18条明确规定高速公路的养护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组织实施。同时提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科学合理安排对高速公路的养护,减少对车辆运行的影响,保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将养护对高速公路通行的影响降到最低;《条例》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条款(第51条),确保养护工作实施到位。
二是对养护施工作业的基本要求进行了规范。《条例》第19条从施工区域和施工标志设置、养护作业信息发布、养护现场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养护废弃物清理、作业车辆和人员标志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养护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养护。
三是对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行了规定。《条例》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总结近年来应对冰雪、地质灾害的经验教训,并及时与《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衔接,首次从责任主体、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队伍组建等方面对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作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将高速公路经营者、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沿线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力量结合起来,确保了高速公路发生突发事件后。各部门能迅速反应,尽快恢复畅通。
问:高速公路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同时也是一个新型服务性行业。《条例》在保障安全畅通,提高服务水平,便捷公众出行等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以为公众提供便捷优质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强化了高速公路的服务职能,进一步明确了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责任,《条例》各章节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科学民主立法的原则。例如:
(1)为保护高速公路沿线居民的利益,减少噪声污染,《条例》第12条提出,高速公路通过居民聚居区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隔音设施。
(2)对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问题,《条例》进行了新规定,除进一步明确了制定程序,还首次规定了收费标准报批前应当进行听证,明确报批为确定收费标准的必经程序,提高了公众参与度。
(3)为确保收费车道畅通,为司乘人员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条例》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相关义务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定,增加了未开启足够的收费车道引起堵塞时驾驶员的投诉权以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条款,有效避免节假日高峰期因未开启足够车道引起的堵塞问题。
(4)为充分发挥联网技术优势,减少收费站点,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条例》不仅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高速公路应当实行联网收费的原则性规定予以明确,还对联网收费的规定进行了充实细化,从系统的设计建设要求、组织实施的主体、统一结算管理以及信息通报等方面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确保联网收费工作的顺利实施。
其他诸如服务区、应急通道、交通事故处置以及临时交通管制等一系列规定均体现了保障高速公路高效运营和安全畅通这一立法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