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工作方案

   2011-06-22 5570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确保《条例》在我省得到全面落实,根据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依法行政和推进公路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总体要求,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深入开展宣传,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确保《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得到充分落实,切实维护我省公路的安全、完好、畅通。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条例》宣贯工作的有效开展,省厅成立以高金浩厅长为组长,宋晓瑛副厅长、杨国华副厅长、康彦民局长为副组长,厅办公室、政法处、财务处、科教处、运输安全处、公路局、运管局、宣传中心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条例》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贯彻实施活动中的组织协调、信息收集、资料准备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厅公路局,王江帅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附后。

  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有关单位也要比照省厅做法,建立相应机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三、工作任务(一)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按照有计划、分层次的工作要求,对全省交通运输有关干部职工进行全员培训,确保全系统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具体分工如下:一是按照交通运输部的培训安排,省厅组织人员参加部组织的培训;二是省厅采取专家讲座等方式,对厅机关、公路局、运管局、高管局机关有关人员及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主要领导进行培训;三是由厅公路局对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主管领导,养护、路政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省管高速公路路政支队、大队负责同志进行培训,由省运管局对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主管领导,运管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进行培训;四是除上述人员外,全省其他负责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人员分别由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省高管局组织培训。

  (二)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按照交通运输部《条例》宣传工作部署,2011年6月为集中宣传阶段。为增强宣传效果,省厅决定将我省的集中宣传阶段延长1个月,从即日起至7月底结束。集中宣传期间,全省交通运输系统主要宣传工作包括:一是召开全省交通运输系统电视电话会议,对学习贯彻《条例》进行动员和部署,政法处牵头,办公室、公路局、运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二是省厅召开贯彻实施《公路保护条例》新闻通气会,邀请省会新闻媒体进行全面报道,宣传中心牵头,政法处、公路局、运管局等部门配合;三是河北交通报和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上持续发表和《条例》有关的领导讲话、署名文章、解读释义、各市贯彻落实情况等,宣传中心牵头,政法处、公路局、运管局、高管局、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四是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省高管局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超限检测站、货运站、公路两侧、行政服务窗口及其它对外办公场所等地张贴宣传标语(内容附后)、挂图,发放宣传手册,播放公益宣传片;五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当地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对《条例》进行广泛宣传。通过广泛全面宣传,使全社会都能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条例》内容,熟知相关责任、权利和义务,在全社会形成自觉爱护公路、依法保护公路的良好氛围。

  (三)重点组织四项专项行动。一是加强路域环境整治。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借《条例》颁布的契机,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由政府牵头,协调建设、公安等政府有关部门,统筹部署,统一行动,针对违章建筑、穿集镇路段、非公路标志、涉路设施等公路安全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依法进行深入专项治理。二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路政、运政管理机构要开展治超专项行动。要保持公路管理机构路面治超和运管机构源头治超相结合的高压态势,积极开展区域联动治理;结合交通执法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工作,厅公路局会同省运管局抓紧制定并严格执行超限运输违法信息登记抄报制度和处理信息反馈制度,对1年内多次违法超限运输的道路运输企业、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依法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三是开展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省高管局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建设、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组建以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为主体的地方公路应急抢险保通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实战水平。四是创新许可方式。各公路管理机构要实行“一站式审批”,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探索建立跨区域大件运输联合审批新机制;规范基层办公环境和窗口建设标准,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优化工作流程,逐步推行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等便民服务措施。

  (四)抓紧制定或修订相关配套制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对照《条例》,抓紧清理现行公路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凡是与《条例》相抵触的,要积极向地方人大、政府提出修订或废止的立法建议,使其与《条例》保持一致。

  要重点围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超限检测站管理、涉路行为行政许可安全评价、非公路标志设置管理、公路养护作业秩序规范、公路及桥隧检测评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抓紧研究制定配套制度,细化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公路安全保护法规体系。

  四、有关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重要的工作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实施。要成立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制定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限要求,落实人员和经费,并加强督促检查。

  (二)收集信息,交流经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及时反馈活动开展情况和好的做法与经验,切实掌握在学习贯彻《条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认真加以研究解决。通过河北交通报、省厅网站等,交流各单位在学习贯彻《条例》上的经验和做法,促进《条例》的顺利实施。

  (三)落实责任,加强检查。省厅要对学习贯彻《条例》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全程监督,适时开展抽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对学习贯彻《条例》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积极开展自查,确保贯彻实施工作扎实有效,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为做好迎接2012年国务院法制办和交通运输部对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督导检查工作,省厅将利用2012年1月1日至2月1日1个月的时间对全省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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