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路塌方致人死车毁 乡政府被判赔偿23万

   2011-07-07 5800

  张强驾车行驶到房山区一条乡村公路时,因道路突然塌方,导致车毁人亡。事发后,张强的家属将道路所属辖区的乡政府起诉到了房山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60余万元。昨天(6日)记者获悉,法院判决道路产权人乡政府赔偿张强家属23万余元。

  2009年10月4日晚,张强驾驶“斯太尔”牌大货车(核定载重15吨)运输40余吨煤炭,行驶到房山区一条乡村道路时,因道路塌方,大货车翻入道路一侧的山涧中,造成车毁人亡。张强的家属认为,事故的发生给他们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失,乡政府作为塌方乡村道路的管理者和所有者,未对道路尽到应有的修缮和管理义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乡政府则认为,张强作为成年驾驶员,应当知道行车不应超载这个常识,他驾驶的车辆之所以掉进山涧造成车毁人亡,是因为事故车辆超出道路承载极限,压塌路面所致,乡政府没有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强驾车发生事故与道路垮塌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被告乡政府应承担因管理维护不善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张强驾驶超载车辆行驶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应减轻乡政府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道路产权人乡政府赔偿张强家属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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