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拟废止

   2014-12-13 中国路桥网6230
核心提示:  今日起至25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一次会议。昨日,记者从新闻吹风会上获悉,《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4部地
   今日起至25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一次会议。昨日,记者从新闻吹风会上获悉,《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4部地方性法规拟废止,《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30部地方性法规拟进行修改。本次常委会会议将对上述拟废止、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牧会上表示,从去年12月25日起,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委托中大、华工、广外、广大四所高校立法咨询和服务研究基地对全省214项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清理。至今年的5月,各基地提出了详细的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研究报告。在充分研究和吸收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省人大法工委将对214项地方性法规分成三批完成清理后处理工作。其中,对经研究论证和征求意见后条件比较成熟、各方面认识比较一致的第一批34项法规,拟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分三批进行清理

  第一批(9月份):《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34项法规

  拟打包废止《广东省资产评估管理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4项法规;打包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30项地方性法规。在打包修改的30项法规中,涉及行政审批规定的有17项,涉及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有13项。

  第二批(11月):《广东省禁止赌博条例》等25项法规

  对需进一步研究论证和征求意见再进行一揽子修改或废止的25项法规,在充分研究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提交11月份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批(分别列入年度计划):《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等33项法规对已列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进行全面修改的《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等33项法规,以及虽尚未列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但经研究需要全面修改的《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等8项法规,按照轻重缓急,分别列入接下来的年度立法计划进行修改。

  四部分拟废止法规及理由

  1.《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废止理由:该条例是1998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2012年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做了修正。该条例中有关资金筹集、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问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上位法不一致。同时,大部分内容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所涵盖。据此,建议废止。

  2.《广东省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废止理由:该条例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很多条文已不符合上位法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目前省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按照财政部令执行。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2第7项,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已经取消。据此,建议废止。

  3.《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废止理由:该条例1996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作出了修正。该条例的部分内容已与我省实际不相适应,主要内容已被2007年出台的《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和2008年修订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涵盖。据此,建议废止。

  4.《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废止理由:该条例1999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该条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有关流动就业管理原则、就业登记卡、就业管理职责、法律责任等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二是省属单位由省级部门负责的规定与属地化管理的改革要求不一致,不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需求;三是我省的流动就业登记备案已经在2006年并入了统一就业登记备案管理,条例规定的调配费已经取消;四是条例中专章规定的流动就业人员劳动保障权利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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