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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2014-11-02 中国路桥网0
核心提示:  今日起,新修订的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将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条例》首次将公交、出租车纳入道路旅客
   今日起,新修订的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将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条例》首次将公交、出租车纳入道路旅客运输适用范围,出租车拒载旅客最高可处以吊销执照的处罚。根据该 《条例》,四川交通运管机构将对客货运输驾驶员实行积分制,扣满积分将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对客货驾驶员,实行记分管理

  省交通厅运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根据国家大部制改革要求,将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客运纳入了调整范围。按照道路旅客运输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明确了城市人民政府的职责。《条例》的出台,解决了与市民出行关系密切的出租车和公交车依法管理问题,是交通运输部门贯彻落实依法治省的具体体现。

  按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包括出租车)拒载旅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堵战罢运等,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道路客货驾驶员实行记分管理制度。在记分周期内累计扣满记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客货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件。

  未经许可跑客运,最高罚3万

  “黑车”处罚标准也将进行调整,《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前,成都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总队为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开展了一系列日常整治、专项整治和联合整治等行动,对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制定了中心城区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提升工作方案。2014年10月20日-2015年2月24日,成都市交委、公安局、发改委、经信委抽调32名工作人员组成4个联合执法队伍,开展路面联合执法检查,从严查处出租汽车运营中的各类违法违规和不文明行为;成都市交委成立4个督查组,深入企业督查企业车辆回场检查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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