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出台高速公路征收补偿新规 先安置后搬迁

   2011-07-20 4680

   以往福州一些地方高速公路建设,被拆迁的单位、个人还未得到补偿款或者安置,就被实施拆迁,今后这一现状有望得到改变。昨日获悉,福州市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福州市境内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等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该《意见(试行)》指出,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补偿标准,按照补偿款先足额补偿到户、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开展征收工作。   

    补偿款不得通过乡镇村发放   

    以前一些地方补偿款通过乡镇、村发给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导致部分补偿款被乡镇、村里截留或者挪用。对此,《意见(试行)》明确,各宗征收补偿费由县(市)区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征收补偿资金专户中直接全额存入被征收单位、个人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分发给被征收单位、个人。除征收补偿工作经费外,各宗征收补偿等款项不得通过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发放给被征收单位、个人。   

    县(市)区对 速公路高建设项目征收补偿款须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得截留挪用,严禁拖欠克扣、巧立名目、弄虚作假等私分冒领征收补偿款违法违纪行为。   

    补偿工作不作为将给予效能告诫   

    《意见(试行) 》要求,县(市)区征收补偿专门机构不得降低或提高补偿标准,也不得擅自增加或缩减补偿数量。发布土地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 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组织济和农户在高速公建设项路目拟征收的土范围内抢地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以及建(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市、县(市)区两级效能机关将全面介入,指定专门人员定期督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收补偿、施工进展情况,定期通报督办结果,对经查实属于工作不作为的干部,严格按照机关效能工作有关规定予以效能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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