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加拿大马尼托巴省公路及运输法》规定,未经部长授权,任何人不得在位于城市、乡镇或村落外的部属公路的3 8米内建造、放置结构物或固定设备;《加拿大新布朗兹维克省公路法》规定,经政务会副总督同意,可以从公路用地的中心线算起,划定不超过18 0米的控制线,任何人不得在控制线范围内建造或放置楼房、建筑物、构造物、储藏油罐、车道,或者除篱笆、告示牌之外的其他物体;《日本道路法》规定,为预防损坏道路结构和防止交通事故,道路管理者可按照相关标准,将与道路相连接的区域指定为沿道区域,但不得将道路一侧20米外的区域指定为沿道区域;道路管理者指定沿道区域后,应及时公布其区域;当沿道区域内的土地、竹木或设施有损坏道路结构或妨碍交通的危险时,其管理者必须设置防止危险的设施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必要时,道路管理者可责令该土地、竹木或设施的管理者,设置防止危险的设施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意大利第729号法令》关于新建公路和高速公路的规定指出,在高速公路沿线及入口处5 0米内禁止建造、翻建及扩建任何建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