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2011-07-25 7770

  2011年6月24日,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7号,公布《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分六章41条。   

   办法明确,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时调整的原则,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超限检测站点布局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依法对车辆实施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认定,应当经过依法检定合格的有关计量检测设备检测,禁止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   

   办法指出,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规划、验收等工作,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等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办法还明确了超限检测站的工作职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经批准的公路管理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并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办法要求,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外,还应优先考虑公路网的关键节点,尽量选择视线开阔,用水、用电方便,生活便利的地点,如因客观条件限制,确需远离公路主线建设的,应当修建连接公路主线与检测站区的辅道,同时要统筹考虑公路网运行监测、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等因素,充分利用公路沿线现有设施、设备、人力、信息等资源,增强检测站的综合功能,降低运行成本等。   

   办法规定,公路超限检测应当采取固定检测为主的工作方式。对于检测站附近路网密度较大、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运输情形严重的地区,公路超限检测站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利用移动检测设备等流动检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禁止在高速公路主线上开展流动检测。   

  办法明确了超限检测站的工作职责。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检测、处罚、卸载等工作流程,严禁徇私舞弊。设立公开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同时通过政府网站、公路超限检测站公告栏等方式公示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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