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建议严查违规变更公路属性行为

   2014-03-05 中国路桥网 2540
核心提示:  根据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
   根据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尽管国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但各地高速公路超期收费现象屡禁不止,并在两会前持续引发关注。

  部分代表委员表示,法律法规面前没有例外,必须确保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严查高速公路超期收费背后隐藏的行政权滥用问题。

  据了解,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五部委曾联合开展收费公路违规及不合理收费专项清理,发现一些地方对将政府还贷公路违规转让或采取行政措施转成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管理的问题。对此,五部委联合下发通知:禁止将政府还贷公路违规转让或划转成经营性公路。凡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已将政府还贷公路转为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管理的,所在地省级政府要尽快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限期组织实施,确保政府还贷公路属性归位。政府还贷公路违规转为经营性公路后,已提高收费标准或延长收费期限的,要恢复原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

  但时至今日,停止收费的高速公路却屈指可数。全国政协委员、安徽大学党委书记黄德宽认为,高速公路超期收费问题不仅是交通问题,更是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利益,人们不是怕收费,而是怕许多不应该由百姓承担的费用被转嫁。黄德宽委员表示,高速公路收费需要给百姓一个明白账。如果是贷款修路,多少年内能还清?需要百姓交费的,百姓要交多久,都应有个清楚的规划。

  有代表认为,高速公路收费,是当地政府或高速公路管理方和老百姓的约定,有法律约束力。到了收费年限,一方要单方面强制收费,就属于单方面违约,是一种违约行为。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说,一些高速公路违规延长收费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于一些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违规转成经营性公路的行为,应严查其中是否隐藏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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