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强调,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科技项目一般应采取公开招标。专业性强、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条件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以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可邀请招标。
投标方面,明确对于有依托工程要求的科技项目,应由研究单位与建设方或施工单位联合投标,联合投标时应明确第一承担单位。联合体投标的应向招标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要求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标标准和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开展评标工作。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阐述与问题无关的内容,未经允许投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新的材料等。
《办法》规定,对列入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获得部经费支持,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为主要内容的科技项目,应按本办法招标确定承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