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做好“公路造价业务培训”工作的通知

   2006-11-17 交通部 1674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站,北京市公路局,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西安公路交通大学,长沙交通学院,重庆交通学院:

  根据近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公路工程造价业务培训”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切实做好造价业务培训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培训班申请报告”的编写

  根据部《公路工程造价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公设字[1996]2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站为本地区造价业务培训的管理单位;部公路管理司批准的培训师资点(公社字[1997]171号)为造价业务培训的承办单位。“培训班申请报告”由管理单位和承办单位协商后共同编写,并应于计划办班的两个月前由管理单位向我站报送。

  二、“培训班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培训班申请报告”包括计划办班的时间、期数、每期人数、办班地点、承办单位、师资情况,以及培训班收费情况(包括收费项目及标准,管理单位与承办单位的分配情况等)。

  三、培训班收费

  培训班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培训费,严禁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培训费由管理单位负责向学员收取或由承办单位代管理单位向学员收取,承办单位所需费用按双方商定的标准由管理单位支付。

  四、承办单位的选择

  培训班的承办单位在部批准的范围内,由各管理单位自主协商择优选取,部对各地培训班的承办单位不具体指定,以充分发挥各承办单位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五、学员资格审查

  管理单位应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参加培训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学员将不予结业。

  六、教学管理

  培训班的教学管理工作由管理单位和承办单位共同负责。有关培训教材、课程讲授、学籍管理、考勤、考试等内容,按《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培训工作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向管理单位提供各门课程学员考试成绩单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管理单位报送我站,作为核发学员结业证书的依据之一)。

  七、培训总结

培训结束后,管理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共同对培训工作进行总结,编写总结报告,内容应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管理单位应在培训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我站报送培训总结报告、学员名册、成绩单,以及学员对培训工作的反馈意见。

八、结业证书

根据管理单位向我站报送的学员登记表和成绩单,以及学员在培训期间的考勤、考试情况,经审查,符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学员,由我站颁发培训结业证书。证书的领取和发放由管理单位统一向我站办理。结业证书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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