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公路货运超载 久治不愈应引起高度关注

   2010-12-29 15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明文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所谓超载,即超过车辆的核定载重即是超载。   

    从2003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已多次对公路货运超载问题进行了专项整治。但是超载现象到如今还是久治不愈,且超载势头还愈演愈烈,通过改装限载5吨的货车装载15—20吨的货物已是常事,限载20—30吨的货车装载近100吨的货物也不是什么新鲜事了。   

    一、超载的原因及危害   

    究其公路货运超载久治不愈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一是对车主和货主的禁超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   

    二是治超的措施不到位。由于利益的驱动,有关执法部门对超载车主或货主只罚不卸载,罚了就放行,而车主或货主认为超载罚点款还是有利可图也就无所谓,这是造成超载久治不愈的根本原因和主要因素。   

    三是目前公路货运价格与运输成本失衡,所以导致无车不超载。如不超载车主所获利润空间较小。   

    超载就像一个疯狂的“公路杀手”,不断危害着公路的寿命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一是引发交通事故的频发。据不完全统计,70%的交通事故和50%的群死群伤交通肇事均与超载有关,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如去年的9月8日早晨7至8时,北京六环路上由于货运车辆超载导致刹车失灵,接连发生5起交通事故,造成10人死亡。   

    二是加剧了公路使用年限的缩短和路况质量的下降,致使路面损坏、桥梁断裂,尤其是对正在改建的公路破坏性特大。例如:2009年8月8日凌晨5时许,湖南个体司机陈某驾驶满载40余吨煤炭的大货车(限载10吨,超载30吨),在广东阳山县将一危桥压穿,司机赔偿404万元,并判入狱三年。按交通部门的设计要求,新建的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使用年限分别为20年和15年,由于超载,这些新建的公路有的使用不到两三年就要开始维修了,大大增加了国家对公路的维修支出。   

    三是扰乱了公路货运市场的正常秩序,引发了不正当的竞争。   

    二、治超的建议   

    根治公路货运超载这一“顽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和经常性的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全国上下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通力协作,同时还须完善相关治超的法律法规。   

    第一,要进一步加大治超的宣传力度。每年对驾驶证的年检时,公安交警部门对货运驾驶员要进行禁超的宣传教育,多讲超载的危害性。   

    第二,要进一步完善公路货运治超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查获的公路货运超载车辆,必须坚决执行先卸货(不可拆散物体除外)后罚款后补费或只卸不罚的原则,一定要走出只罚不卸的怪圈。   

    第三,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对相关治超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只罚不卸载的执法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当事人和相关的责任领导。   

    第四,对相关执法部门收取的治超罚款及有关费用,一律不搞分成,按隶属关系全额上交国库,作为公路维修基金。   

    第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年对货运车辆的年检要按程序认真办理,对“大吨小标”的货车和改装车要严格审查,不合规的不得通过年检、不许载货上路。   

    第六,对目前货运价格偏低的问题,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适时给予调控,出台公路货运指导价,使货运价格趋向合理,使车主和货主之间相应能获得合理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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