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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368万过路费案检方承认四项失误(图)

   2011-01-18 0

  昨日,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武方晓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时建锋368万元天价过路费案撤回起诉,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当初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在时建锋的罪名确认上也曾有过探讨,鉴于当前该案在社会上引起的巨大反响,时建锋的罪名或将更改,今后或以伪造车牌罪对其提起公诉。此外,他还表示对时建锋提起公诉的确存在瑕疵。

  检察院撤诉调换经办人

  武方晓表示,鉴于时军锋向公安机关投案,案件事实与证据发生变化。根据有关规定,经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时建锋偷逃368万元过路费一案撤回起诉,交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案件中涉及的其他问题,检察机关也正在调查。

  他表示,检察院将着手进行以下工作。一是进行责任划分。因时军锋投案,谁是该案主犯需要重新调查认定。目前公安机关正对时军锋进行审查。据时军锋初步交代,在利用两辆斯太尔车套用假军牌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期间,前6个月都是他找司机开车的。二是对案件的一些细节进行重新认定。包括:偷逃过路费案件中是否还有其他共犯,时建锋等人以诈骗罪入罪是否合适等。三是针对时建锋供述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包括时建锋所说高速公路收费站内有内鬼,曾和武警某支队签订合同,支付一定费用后使用军牌偷逃过路费,以及时军锋花90万元找人“捞人”等。目前,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还增派了人手处理该案,该院公诉处处长常辉已经先行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为了避免先入为主,公正、客观处理该案,此前该案的经办人也已经调换,交由其他人员接手。

  在对案件事实进行重新认定后,该院将对犯罪嫌疑人重新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确有四大瑕疵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前天对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对天价过路费案中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武方晓坦承,此前在对时建锋提起公诉时确有不妥之处,案件调查不够仔细,在今后的调查中需要解决。

  他表示,2010年10月20日,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对时建锋偷逃368万元过路费一案提起公诉,2010年11月19日法院作出判决。此前之所以对时建锋提起公诉,是因为所有的证据都指向时建锋偷逃过路费。

  具体证据包括:两名曾经给时建锋开车司机都证明,时建锋曾经找他们开货车,并为他们拍照,办理假军牌;许昌武警支队则证明时建锋的两辆车的军牌是假的,且时建锋所说的为他办理军牌的李金良并非武警许昌支队人员;中原高速平顶山分公司所列出的368万元逃费金额与第三方计算出来的金额差别很小。在提起公诉的意见出来后,时建锋的反应很反常,把所有的罪名都揽在自己身上,并没有为自己开罪的意思。加上时间紧,距离将案件移交给法院的期限短,所以,该院最终决定先行起诉。

  他坦承,现在看来,对时建锋先行起诉的确存在瑕疵,因为案情的确还有不少疑点。一是案件关键人物李金良是否存在。二是尽管时建锋揽下所有罪名,该案是否有其他共犯,没有进一步追查。三是中原高速平顶山分公司计算出来的偷逃金额解释不明。四是罪名认定问题。对于时建锋偷逃过路费是否适合诈骗罪,此前曾有过探讨,但最终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将来会不会启动错案追究?武方晓表示,如果查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检察院的确存在工作不力或错误行为,将会启动错案追究,追究相关办案人员责任。

  案件曾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武方晓表示,检察院对此案态度还是认真负责的。在移交法院判决前,该案曾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10年5月6日,因为相关事实不清,该案被鲁山县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0年8月26日,该案再度由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主要因为:368万元的金额是否准确待查;涉事车辆是否超载需第三方认定;是否存在时建锋所说的李金良此人需要进行调查。

  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原因是,中原高速平顶山分公司提供的涉案车辆的逃费明细没有列出;需对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进一步了解;对于时建锋是否雇用了其他司机,该案是否有其他共犯需要进行调查。不过,从现在的情形来看,仍有相关事实有待查清。

  或以伪造车牌罪提起公诉

  连日来,关于时氏兄弟偷逃过路费是否构成诈骗罪,在社会上引起极大争议。

  对此,武方晓昨天透露,在该案由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对罪名确有过探讨和迟疑。检察官们也曾探讨:时建锋所犯究竟是不是诈骗罪?根据最高法正式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而河南省的标准,超过20万元即为“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中原高速计算出来的金额,时建锋逃费达368万元,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但根据200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个是无期徒刑,一个是3~7年有期徒刑,两者之间的差别非常大。

  他表示,接下来,检察机关会对时建锋等人的罪名进行详细研究。时氏兄弟的罪名或由诈骗罪更改为伪造车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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