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总站通报比对试验结果

   2011-01-19 13560

  本次活动是部质监总站在全国范围内首次举行的公路水运工程现场检测比对试验,历时5 天,分为理论测试和现场操作两部分。

  全国所有持交通行业公路工程综合甲级、桥梁隧道工程专项或水运工程结构甲级等级证书的83 家试验检测机构均按要求组队参加了本次活动,参与的试验检测人员总计274 名,均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或检测员)证书(专业为桥梁或结构、地基与基础)。

  本次活动检测参数:基桩完整性;公路工程试验方法:JTG/T F81-01-2004《公路工程基桩动测技术规程》中低应变反射波法、超声波法(透射);水运工程试验方法:JTJ 249-2001《港口工程桩基动力检测规程》中低应变动力检测、J G J106-2003《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中声波透射法。

  为确保比对试验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国内公路、水运、冶金、建筑、航空、地质等方面的16 位专家应邀组成专家组负责现场评判工作。从总体情况看,绝大多数甲级和专项试验检测等级机构的基桩检测能力值得肯定,但也有少数机构存在技术能力不够、管理水平较低、不重视能力保持等问题。

  评价结果

  试验检测机构:结果为“满意”的43 家,占总数的52% ;结果为“基本满意”的38 家,占总数的45% ;结果为“不满意”的2 家,占总数的3%。

  试验检测人员:达到合格标准的207人,占总人数的75%。

  为激励试验检测机构持续提高试验检测能力,促进行业交流与学习,对结果为“满意”的试验检测机构中表现突出的前10 名提出了通报表扬。

  试验检测机构的比对试验结果将作为复核换证的参考依据。对评价为合格的试验检测人员,将以适当方式在其试验检测证书上予以确认,视为完成一次继续教育。

  主要问题

  根据比对试验结果及过程中掌握的情况,绝大多数甲级和专项试验检测等级机构的基桩检测能力值得肯定,具有提供可靠基桩检测数据的能力。部分机构表现突出,能够深刻理解测试原理,熟悉仪器设备使用性能和相关技术标准,正确处理检测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规范、熟练地完成数据采集、数据分析和报告撰写。但是,在理论测试、现场操作、数据分析及报告评判等环节中,也发现部分机构和人员在操作、管理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部分机构存在因所携带的检测附属装置或工具不全而导致的操作不规范现象,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这些机构在实际检测工作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如采用低应变法检测时,未携带合理配置的激振锤(棒),未根据基桩特征、地质条件、缺陷深度差异等实际状况恰当选择激振锤(棒),导致对基桩缺陷的漏判或误判。采用超声波法检测时,未携带游标卡尺,而使用钢卷尺代替,无法规范、准确地测量声测管管壁厚度,导致波速修正数据不准确,影响了基桩缺陷位置判断的准确性。

  (二)部分机构重视具体操作,但忽视了保证测试质量的外需条件、仪器参数设置及修正系数等,反映出检测人员过于依赖仪器设备,而对测试原理理解深度不足。如采用低应变法检测时,测点和激振点位置选择不当,造成采集的波形曲线失真;传感器安装不规范,用于粘接传感器和桩顶混凝土的黏合剂过厚,个别机构甚至用手直接按着传感器采集数据。采用超声波法检测时,缺少系统延时的有关资料或数值不正确,完全依赖仪器默认设置值;未正确进行现场声时修正计算;检测过程中未对声波发射和接收探头标高进行检查。这些环节上的失误影响了基础数据采集的准确性,从而直接影响基桩缺陷位置和完整性类别判断。

  (三)部分机构低应变法检测能力较弱,数据分析和结论中错误较多,反映出低应变法是基桩检测的薄弱环节。本次比对试验中有27 家机构在采用低应变法检测时,对缺陷位置和桩身完整性类别的判断出现不同程度失误。如未根据已知条件、规程和规范要求及曲线特征,对桩端嵌固情况、缺陷影响程度作出正确判断;在桩底反应不明显的情况下,未根据波形特征正确分析桩底情况及判定桩长,导致对桩身完整性类别的误判。个别机构存在采集曲线与判定结论前后矛盾的现象。

  (四)大部分机构未对超声波检测仪的测距轮(编码器)进行校准,少数机构的仪器设备计量标识、设备管理标识缺失或过期,反映出这些机构对仪器检定/ 校准工作重视不够,对仪器设备检定/ 校准参数理解深度不足,影响了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五)数据记录不规范。少数机构检测时未使用规范的现场记录表;部分机构存在未绘制现场测点布置示意图、未按规则对测点编号等现象,反映出这些机构对现场记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测结果的可溯源性。

  有关要求

  针对此次比对试验中暴露出的问题,部质监总站要求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应组织本省试验检测机构深入分析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本次比对试验结果为“基本满意”的机构要进行自查、自纠,由省级交通质监机构负责核查,部质监总站适时安排抽查。结果为“不满意”的机构要在本通报发文之日起3 个月内完成对基桩检测能力的整改,由部质监总站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结果未确定前,不得从事基桩检测工作;

  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机构将予以降低能力等级或取消专项等级。

  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应进一步加大试验检测人员的培训力度,尤其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检测项目,应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岗位练兵及比对试验等活动,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应加强对试验检测设备检定/ 校准有效性和原始记录等技术档案规范性的监管,督促试验检测机构加大内部管理力度,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的可靠性、准确性。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涉及的参数较多,对不同性质的参数进行比对试验,在组织实施和结果评价方法等方面不尽相同,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应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加强总结分析,不断提高比对试验的科学性。

  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应积极探索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能力保持的其他方式,逐步建立试验检测行业动态监管机制,努力打造试验检测行业品牌。

  本次基桩检测比对试验是对全国交通行业基桩检测水平的一次大检阅、大练兵,为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提供了展示和交流的平台。部质监总站希望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以此为契机,加强能力建设,完善内部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不断提高试验检测整体水平。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相关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说点什么吧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隐私政策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违规举报
津ICP备20006083号-112010502100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