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山西省公路沿线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从2011年2月1日起,我省交通管理部门将在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严格控制非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未经审批的宣传牌、龙门架、厂名牌等将被强行拆除。
非公路交通标志是指除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设置的公路标志以外的指路牌、地名牌、厂(店)名牌、宣传牌、龙门架、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和其他标志设施。
为进一步规范非公路交通标志,我省将在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严格控制非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遵循依法审批、严格管理、合理布局、安全美观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审批、统一管理。
针对目前非公路交通标志存在的问题,我省要求照明光源不得直射和侧射路面,不得设置霓虹灯,表面材料、喷漆不得造成行车炫目。非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同时需要承受10级大风的强度,并满足抗震设防要求。
今后我省还将对非公路交通标志进行年检,未通过年审的由省交通运输厅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在规定期限内未拆除的,将被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