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首部源头治超规章下月起实施

   2011-02-15 7310

  近日,黑龙江省省长王宪魁签发省政府第2号令,公布《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黑龙江省出台的第一部道路运输超限超载源头治理的规章。

  近年来,黑龙江省公路建设突飞猛进,公路货运量大幅增长,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现象也比较普遍,并有逐年递增的趋势。黑龙江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办法》。

  《办法》建立了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协调配合、依法治理的源头治超工作机制;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以及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源头治超工作的职责及工作任务;健全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监管措施,明确了货运源头装载、运输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规范了从业人员的行为;细化了保证源头治超工作顺利开展的各项制度;明确了必要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对于加强“车源头、货源头、人源头”的管理,从货运源头上避免超限超载现象的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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