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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勘察设计招投标将统一规范

   2011-03-01 0

  突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中的作用,信用等级高的勘察设计单位可获得投标更多的标段等多项奖励;新增固定标价评分法,报价将不再是竞争性因素……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以下简称“公路标准设计招标文件”),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公路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是对2003年版《设计招标范本》的修订。2003年版《设计招标范本》实施以来,对规范公路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的发展变化以及相关法规的调整,已不能很好满足当前管理需要,如未体现信用管理内容、评标办法有待完善等。此外,由于对2003年版《设计招标范本》的使用未作明确要求,部分招标人在编制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对《设计招标范本》内容进行较大修改和调整,不利于统一规范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

  与2003年版《设计招标范本》比较,“公路标准设计招标文件”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突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中的作用。“公路标准设计招标文件”在多方面体现出对信用等级高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奖励措施:可同时投标更多的标段;可在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享受一定优惠。通过上述优惠促使勘察设计单位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诚信意识。二是规范废标条款设置。为减少招投标双方对废标条款理解上的歧异,“公路标准设计招标文件”将废标条款集中以醒目的方式予以明确,根据前期调研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大量案例,对废标条款文字表述进行了认真推敲,力求清晰、易懂、无争议,杜绝随意废标现象发生。三是新增综合评估法II,即固定标价评分法。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用综合评估法II,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各标段的固定勘察设计费,报价不再是竞争性因素,投标人的业绩、人员、信誉、对项目的理解等作为竞争因素,作为评标重点由评标委员会评分,按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四是细化评分细则,减少人为因素。2003年版《设计招标范本》评标办法仅提供了评分因素的取值范围,评标专家打分时主观性较强。为此,“公路标准设计招标文件”对评分因素进行了细化,并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制定详细、具体、操作性强的评分细则,以使评标专家在评分时有据可依,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

  “公路标准设计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不得修改“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正文,但可在前附表中对“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进行补充、细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正文内容相抵触。招标人编制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公路标准设计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但补充、细化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招标人应在“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标明不能通过审查的全部条款,并以醒目的方式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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