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污染公路而被查获的一江西大货当事人张某,3月11日在永康市公路路政处罚中心缴纳完一万元公路赔(补)偿款后,在开回被暂扣的车辆时,他感叹着:悔不该当时自己已经发现车上运载的货物散漏,而仍在继续污染行驶,最终得付出赔偿款一万元,这也算是买了个教训吧。
原来,这辆车牌号为赣F23837的大货,3月8日下午,从武义县杨家萤石矿,装载着一整车湿淋淋的萤石矿粉运往永康,当行驶到330国道203K,即永康市花街镇浙中加油站路段时,因车上装载的萤石矿粉,像泥浆似的散漏污染在公路路面上,被正在巡查的路政中队发现而被叫停。在现场,经路政人员勘查,现场203K+000M—204K+750M路段中,被污染的路面,其单幅车道的长度已达1.75公里。据当事人张某陈述,当时车开到隆泰控股集团门口时,就已发现散漏,但仍抱着不会运气这么差,会被路政逮到的侥幸心理而继续行驶。对于当事人这种污染公路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6条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18条之规定,因而车辆当场被永康市公路路政大队查扣。
鉴于当事人其污染公路的行为,已对公路及其设施造成损失,并严重影响到交通安全,为此,3月9日永康市公路路政处罚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85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52条之规定,以及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公路赔(补)偿一万元的处理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