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
2011 年3 月。
徐家汇路,繁华的商业老街已春意盎然。在这里,有一个普通百姓并不熟悉的交通建设“质量卫士”,那就是上海市公路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
2006 年底,管伟来到原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担任站长,开始接触质量安全这个对他来说全新而又陌生的行业。2009 年8月,随着上海建设交通系统大部制改革的深入,原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撤消,组建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公路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管伟担任副书记、副站长。
直面责任 勇而不服输
“2007 年9 月,我来监督站还不到一年时间,为了筹办世博会,上海的市政基础设施、公路工程全面开工建设,提前进入了高峰期。当时,市政公路安全质量管理资源及其短缺,恰逢湖南发生了凤凰桥垮塌事故,上海的市政公路工程施工现场也接连发生几起安全生产事故,工程建设风险正处在临界点状态,大家感觉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当时分管安全的领导是沈建庭,为了改变这种局面,他投入了全部身心和精力。检查,他身先士卒,深基坑、高大模板、盾构隧道、大型设备吊装等有重大风险的地方都有他的身影;培训,他精心筹划,从内容、形式,到对象、课时,每个环节都流过他的汗水;处罚,他无私公正,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在一次带队组织开展安全质量综合督查时,他突感不适,同事们劝他休息,并到医院检查,他拒绝了大家的好意,硬是撑到了检查结束;在一次对项目经理、总监、安全员、质量员开展集中培训时,他自己驾车赶到距市区50 公里的培训基地,忍着病痛坚持授课,几乎病倒在讲台上。
象沈建庭一样的同志还有很多,正是有他们的辛勤付出,才保证了上海市政公路工程安全质量受控的局面。看到大家承担着这么大的工作压力,付出了这么多艰辛,我很受感动,也很感慨。感动他们的敬业、尽责和无私奉献,感慨他们身上正背负着太多、太多无形的压力和责任。”
确实, 为了筹办2010 年世博会,当时有多项重大市政、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启动,安全质量监督任务重,形势严峻。仅有不到40 名职工、20 名一线监督人员的原市政公路站,要承担年均3000 亿元左右建安工程量,困难可想而知。
可管伟身上一直有股不服输的劲。
在极端困难、复杂的形势面前,他没有退缩,而是迎难而上,攻坚克难,直面责任。
人员不足,怎么办?管伟先从质监站的内部挖潜潜能,调整机构和人员岗位,充分调动了现有人员的积极性。同时,他冲破重重阻力,一次性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了13 名优秀人才充实监督一线。
监督方式不适应形势的需要,怎么办?管伟大胆改革,在对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方式进行深入研究后,完善了制度、确定了标准、明确了程序、规范了行为,最大限度地改变监督要求因人而异、执法尺度标准宽严不一的局面。
经过努力,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不但成功地应对了世博筹备和举办期间严峻形势,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也同时得到有效提高。
反思责任 权责应对等
“管伟站长是一个率直、坦诚的人。
每个星期一,我们都要开一次监督工作例会,与会人员要相互交流、汇报工作,对工作中碰到的困难问题集中讨论,研究解决的办法。每次讨论、研究,他既自己做到直言真实想法、意见,又鼓励下级畅所欲言,希望通过真实的碰撞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平时与人交流,他也从不隐晦自己的观点,坚持做到了坦言、直言。”原市政公路站党总支书记石沛虹这样评价管伟。
谈到责任,管伟直言不讳,他说:
“近年来,全国发生了多起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给了我们带来许多教训,也让我们反思责任。特别是去年上海发生的11.15 特大火灾事故后,上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的建设参与各方都在反思各自的责任。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各方承担何种角色,应该承担那些责任,应该具有那些权力?”
管伟认为,“作为代表政府履行安全质量监督职能的监督机构更需要反思。监督机构不是责任主体,但当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后,大家首先想到了监督机构,我们承担着压力,监督机构的责任是否被无限放大了?责任被无限放大,无力承担,有一种不良的倾向,可能导致人人自危,不敢作为。特别是取消监督费后,监督机构的地位有些尴尬,作为行政事业单位不能收费,但又不是公务员,监督职责又非法律、法规授权,监督岗位可能会越来越缺少吸引力,监督机构对人才的吸引力堪忧。监督机构的作用不可质疑,需要一部法律或法规,明确监督机构的职责、工作范围、工作要求,让监督机构真正能够做到依法存在、依法监督、依法行政,亦依法承担责任。”
“另外,我们还要反思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市政、公路等公共项目的安全质量监管方式与非公共项目之间应有所不同。公共项目与非公共项目有很多不同之处。一是投资主体不同,公共项目的投资主体多是政府或政府背景的投资公司,非公共项目的投资主体多是民间、社会资本。二是用途不同,公共项目的用途是为了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满足社会公众即不确定相对人的一般需要;非公共项目是为了满足部分特定群体的特定需要。三是目的不同,公共项目建设目的是改善环境、民生,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是为了实现社会效益;非公共项目建设目的是为了取得一定的投资回报,是为了实现投资人的经济效益。因为有这些不同,特别是投资主体的不同,监督方式应该有所区别。公共项目,政府既是监管部门又是建设责任主体,理应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对公共项目的监管,需要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应使用法律中的“公法”,行政手段需要政府各部门之间协同监管。而对非公共项目的监管,应采用法律手段,法律手段应使用法律中的“私法”。
责任在心 每一点进步都是胜利
英国的丘吉尔说过:“高尚、伟大的代价就是责任。”或许,管伟算不上高尚,算不上伟大,但他的胸中始终装满了质量与安全。
自接管市政、公路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工作以来,管伟时刻不敢有丝毫懈怠。
工地出了险情、事故,他会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参加应急救援,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事后,他会从监管角度进行反思,寻找预防、改进之法。
为了确保上海市政公路重大工程质量安全受控,管伟还积极推动施行安全质量综合督查制度,每季度进行一次。
为了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实现上海公路市政工程全覆盖监管,管伟主动作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多次提交建议、报告,走访区县调研,寻求“属地化”监督实施之法。
2011 年1 月11 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沪府发〔2011〕1 号) 指出, 要切实落实监理责任,完善工程监理招投标制度。管伟认为,这实质上就是要落实监理责任,完善工程监理招投标制度,核验监理取费标准。为深刻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切实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施工管理混乱和监管缺失等问题,加强各类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此意见,共22 条。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曾对22 条曾做过准确解读。他说:“22条,最突出的是要建立五项制度,一是分包备案制度,二是监理定期报告制度,三是质监站的市场稽查制度,四是监理的定额收费制度,五是建立信息化监管制度”。从中可以看出,在这五项制度中,涉及监理工作的就有两项:监理定期报告制度和监理定额收费制度。
据管伟介绍,关于这五项制度,上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在组织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22 条对“监理定额收费制度”已经提出了明确的定义,就是工程监理招标以监理大纲、人员、设施配备、单位业绩、社会信誉、企业诚信和服务承诺等作为评标的主要内容,监理费以工程概算中建安工程费等为计费基数,严格执行国家收费规定。这条规定的核心内容是要求上海监理的取费标准要在国家标准上从优,按高限取费。目的就是给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好的环境,吸引优秀人才,让监理行业成为一个人人羡慕的行业。
“当然,监理费定额收费制度的真正贯彻执行,还需要制定具体的工作制度。要修改监理招标办法、程序,在办法和程序中设定监理取费核验的环节。
招投标监管部门将对监理招标投标文件中取费的标准进行严格审核,不符合该项规定的监理招标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作为监督机构将在工程实施阶段,对监理取费及监理费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对不认真执行监理费定额收取制度,采用签订阴阳合同、不按期支付监理费等行为将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22 条中同样对工程监理单位的行为提出了要求,再次重申了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这是确保监理工作公正性的前提条件之一。目前,在上海的监理单位还没有发现过有违反这条规定的情况。工程监理单位与项目业主之间或代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是否违规,尚无相关文件做出明确的说明,需要有关部门做进一步的研究、裁定。”
“因责任,要让监理职业受人羡慕”
管伟对上海的监理企业情况十分熟悉,对监理所发挥的作用也有所认知。
他说:“自从我国实行工程监理制度以来,监理行业发展一直备受关注,监理的作用时常饱受争议。二十多年来,监理行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由弱变强,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工程建设的主要责任主体之一,已经是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不可或缺的力量。监理制度是一项被全世界大多数国家认可的好制度,但在中国发展的二十多年,为什么产生许多问题?,我们不能一味地责怪监理企业,更要从体制、机制、法制上找原因。监理应该是政府的帮手,是政府监督的延伸,是质量安全的保障,是行路人、行车人的卫士。监理承担着法律、社会、经济多重责任。责任大、担子重。
监理行业要担当这样的责任,需要政府的强有力支持、坚强的法律保障、好的外部环境,但更需要行业自律、企业自强、监理人员具备优秀的素质。”
那么今后的监理会怎么发展?上海的公路监理行业将面临怎样的生存环境?
管伟回答到:“11.15 重大火灾事故是一次沉痛的教训,痛定思痛,但对建设市场而言也是一个改进、加强、完善、突破的机会。22 条的出台,监理取费制度的改革,为上海公路监理行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这只是政府为改善监理工作外部环境而采取措施的一个开始,我相信陆续还会有其他配套措施的进一步出台。要解决监理行业当前存在的责权利不对等、人员素质低、流动性大、作用体现不明显等突出问题,并非一朝一夕,仅有监理费定额收取制度和监理定期报告制度还不够。为改变监理的现状,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在积极谋划,积极地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这些措施要真正地发挥作用,起到预期的效果,还需要调动监理人员、监理企业、监理行业的积极性,也要得到工程建设、施工、设计等从业单位的支持”。
管伟望着窗外繁华的街道,回首之际肯定地说:“一旦形成了政府重视、企业努力、社会支持的局面,监理行业一定会焕发勃勃生机,监理的作用一定是举足轻重,监理职业一定会令人羡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