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租汽车电召的几点建议

   2011-05-04 3330

  在2008 年,为方便老百姓出行,缓解“打的难”,遏制非法营运,我委就着手研究出租汽车电召问题,准备适时推出出租汽车电召平台。当时,我市主城区出租汽车7000 多辆,但安装GPS 的出租汽车却只有2000 辆,基本上是无车应答、无车可召。现在,我市主城区出租汽车数量将近11000 余辆,安装GPS的车辆近4000 辆,推行出租汽车电召的条件基本成熟。同时,非法营运车辆已经做到了车容整洁、电话应招、微笑服务,但起步价格(10 至12 元)也明显高于出租汽车。为提升我市出租汽车形象,提高竞争力,出租汽车电召应该尽快推出。

  为增加出租汽车电召的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我个人认为有几个问题需要解决:

  一是驾驶员的诚信问题。驾驶员在正常情况不应答,或者应答后非客观原因爽约。二是乘客的诚信问题。乘客电召成功后人为爽约或者长时间不到达约定地点乘车而让出租汽车长时间等待的。三是电话召租应答车辆应与其他巡弋待客车辆进行区别,便于乘客对已有电话应答车辆进行区分。四是出租汽车电召的定位问题。出租汽车作为公交客运的一种,是公共汽车客运的补充,主要满足中高收入人群的出行需求和特殊出行需求服务。而电召应定为中高收入人群解决其因居住环境、自身不能(或)驾驶以及高峰时段出租汽车数量不足等原因造成的出行难的一种特殊需求,应该属于高端需求。

  为解决以上问题,我个人认为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

  对成功召租者应另行支付一定的费用(可考虑从话费中直接扣除5-6元比较合适)用作为应答车辆的空驶行程、等时费以及应答驾驶员报酬,或者作为召租者的爽约赔付金,以提高出租汽车应答的积极性,激励更多的车辆安装GPS并参加到出租汽车电召中,解决无车可召或者无车应答的难题。如果乘客爽约或者取消预约,则预付费用作为爽约违约金或者取消预约的补偿金。同时,对愿意参加电召车辆的驾驶员预交一定金额的诚信保证金,作为爽约赔付;对爽约的乘客实行黑名单制度。乘客只能通过实名制登记的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进行电召,公用电话及非实名制登记的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则不能进行电话召租,对爽约6 次以上的人员进入黑名单。进入黑名单的乘客将不能进行电话召租。取消预约不作为爽约处理,但应扣除预付金额作为应答车辆驾驶员的补偿;

  限定应答车辆与召租者的距离和应答车辆对召租者的等待时间。应答车辆与召租者的有效里程应在2Km 以内,在此范围内应答的车辆不计空驶形成,如果应答车辆与召租者的距离超出2Km 的应告知召租者要另行计算空驶费用,但应提前告知召租者。应答车辆达到约定地点后应通过电召系统及时与召租者进行联系,得到召租者的准确答复后的等待时间为5分钟。召租者超过5 分钟不到约定地点的则视为爽约;预约的取消。如乘客在约定时间不能到达约定地点可在约定时间到达之前取消预约,此时不视为爽约;否则视为爽约。应答车辆应在应答后10 分钟内(2Km范围内应答者)到达约定地点,如遇堵车或者车辆出现异常需要立即检修等特殊情况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到达可及时取消预约,此时不视为爽约,否则视为爽约;对出租汽车加装电话召租应答专用标志灯(如显示预约字样)。电话召租应答车辆应倒下空车标志牌,同时开启应答专用标志灯,以示巡弋待客车辆进行区别,在到达制定地点后,也方便乘客确认;对驾驶员爽约的处罚。除爽约按预付金额双倍赔付乘客外,还将对爽约的驾驶员进行营运车驾驶员诚信考核考核,按每次爽约扣除驾驶员诚信考核分2 分;合约履行情况的确认。第一种是应答车辆到达约定地点并载上乘客后应通过呼叫系统对招租者身份进行确认,确认成功后便为合约正常履行。第二种情况是应答车辆不能在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是,乘客可通过呼叫系统进行确认应答车辆爽约。第三种情况是应答车辆在到达约定地点后等待时间超过规定时间时通过呼叫系统进行确认招租者爽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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