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等引起的对簿公堂案件时有发生,这既说明了高速公路使用者或与高速公路相关人士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也说明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因此,如何进一步健全规范高速公路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和区分高速公路使用者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切实保护广大高速公路使用者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权利,已成为摆在国家公路主管部门和国家立法部门面前的重要任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也应该加强自身的诉讼防范能力,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高速公路诉讼案件增多的原因
分析近些年来,高速公路诉讼案件增多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维权意识的增强。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一方面,司乘人员和高速公路沿线群众安全意识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各种途径,坚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在一些案件上总有太多的“冤屈”,不得不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应对一些诉讼,随着高速公路使用者和管理者自我维权意识的增强,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中的诉讼案件时有出现。
二是新兴媒体的透明。新兴媒体的不断出现,为抢占市场,采取多种方式提高发行量或阅读量,一些媒体对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中的诉讼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加之党和政府鼓励“不护短”,并赋予媒体监督的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诉讼案件的公开透明度。新兴媒体的透明,既让人们更多地了解事实的真相,又让新兴媒体有了生存发展的空间。
三是别有用心的炒作。当前“网络推手”成为一种新的职业,“谁给钱就为谁办事”、“谁给钱就推谁”,一些本来很小的高速公路诉讼案件,经过别有用心人士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推动,特别是“网络推手”的大力推波助澜、甚至是歪曲事实、颠倒黑白,导致本来可控、简单明了的诉讼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不必要的轰动,甚至造成不良的影响,加之广大社会公众、学者、律师及法官对高速公路管理责、权、利理解上的偏差,让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中的诉讼案件成为“热点”。
四是垄断行业的挑战。高速公路属于国家基础性产业,不同于其他产品或服务,它不仅涉及到社会和政府效益、运营企业自身效益、使用者的感受和效用,而且,作为具有公共属性的高速公路,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广大人民群众对垄断性行业的不满,也通过各种形式表现出来,再加上随着私有车辆的不断增长和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支出,造成一些司乘人员心理失衡,只要能够找得到理由就会通过诉讼的方式,发泄心中的不满和挑战高速公路行业。
五是维护稳定的牺牲。随着社会的发展,“稳定压倒一切”
成为了政府大事。一些原告,采取无休止的上访、静坐等方式,威胁法院办案,而法院一般都认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赔付能力强,让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承担一定责任,有利于案件的结案。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高速公路的维护和管理过程中,除了确实存在过错外,大量没有过错也被判承担赔偿责任,造成“粘路就当被告、当被告就担责”的被动局面,一些诉讼案件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牺牲品。
运营管理诉讼案件的分类
当前,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诉讼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种类:
一是高速收费争议。收费方面的诉讼案件一是高速公路不“高速”而引起的争议。例如2005年4月4日,庞某驾车经京津塘高速公路到天津,行驶不久遇到堵车。事后,庞某以高速公路未能提供高速通行条件,其仍然被要求原价缴纳车辆通行费的做法涉嫌违约为由,将负责管理该路的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当日所缴车辆通行费的一半。二是对收费期限的质疑。例如在2007年3月8日,行经首都机场高速被收取了10元车辆通行费的李某将首发公司告上法院,称对方“不当得利”。李某称,公开资料证实,首都机场高速路从1993年开始收费,至2005年底收入已超20亿元,早已偿还完11.65亿元的贷款和集资款。
二是管理瑕疵类。高速公路管理瑕疵是指未尽合理的管理义务而致使相对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侵权行为,是一特殊侵权的国家机关职务行为赔偿,是由于管理不到位引发的诉讼案件。一是高速公路上遗落的石头、货物、抛洒的碎石或滴漏的重油等导致交通事故。二是影响到交通安全的坑槽、桥头跳车等没有及时进行维修,对涵洞两侧排水沟等没有及时维护并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应当设置的交叉路口标志、桥梁限载标志、上跨构筑物限高等标志没有进行设置,路树或树枝倒塌致人损害等。三是发生恶劣天气,或进行大、中修等施工项目时,应通过相应媒体及时发布相关提示信息,以免因未履行提示义务而遭诉讼。
三是养护施工类。在高速公路的施工及养护过程中不按规定设置标志牌,导致过往车辆或行人受到损害,产生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32条、第39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5条都规定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则存在过错。而根据法律规定,此类案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如果施工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尽管施工安全警示标志牌设置后,容易遭到损毁或盗窃,且标志牌设置成本较高,但这不可能成为纠纷发生后的免责事由。
四是其他诉讼类。高速公路涉及到的诉讼风险常见的还有以下几种:一是劳动用工上的争议。主要表现在临时用工人员因意外造成的人身损害纠纷。二是管辖范围的争议。主要表现在高速公路连接线,上跨人行通道,涵洞下穿通道上发生人身损害纠纷时,管辖权的争议。三是环境侵权纠纷。主要表现在高速公路过往车辆引起的噪声、振动和服务区排污处理等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
防范运营管理诉讼案件的建议
科学、公正地解决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中的诉讼案件,既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又关系到高速公路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只有通过完善诉讼防范机制,才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和实现高速公路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牢记行业职责,保障安全畅通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首要任务。交通运输部提出的“三个服务”,对直接服务于广大司乘人员的高速公路行业尤为重要,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要按照“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和“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要求,切实做好本职工作,采取各种形式,提高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科技含量,为广大司乘人员提供安全畅通的通行环境。高速公路收费、路政、养护、服务区、牵引施救等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职责与义务,以安全畅通为首要任务,想司乘人员之所想,急司乘人员之所急,通过换位思考等方式,真正了解司乘人员对高速公路的期盼,设身处地地解决好各种困难与问题,为司乘人员安全便捷的通行道路。
增强维权意识,规范日常管理在诉讼中,法院坚持以“事实为准绳”,这就要求高速公路管理过程中要形成事实清楚、证据齐全、说服强的证据链,而形成证据链的基本就是完备规范的日常管理。要以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为标准,坚持“凡事必有规定,凡有规定必有记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发生诉讼后,能够及时准确地作为证据收集起来,为法院判决提供了原始材料。诉讼中,依照事实和法律应当胜诉、却没取得胜诉结果的,一定要把诉讼进行到底。改变法官的一些观点是需要长久的时间和耐力的。事实证明,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胜诉的案子大都经历了反复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才取Management 管理责任编辑 钱民峰30· ·31得最终的胜诉结果。要通过深入持久开展法制学习宣传,树立职工的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自觉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依法维护高速公路合法权益。
如遇紧急情况,注重信息公开随着信息化建设的加快,及时通过互联网、可变情报板、电子显示屏、交通广播电台、报纸等媒介公开高速公路的路况信息、天气信息也成为惯例,高速公路的信息公开也为引导司乘人员选择正确的出行线路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在进行路面改扩建或大中修前,在提前得知大雾、暴雨、冰雪等恶劣天气的预报后,在遇到因交通事故导致短期内可能形成交通堵塞时,主动通过各种媒介发布公告信息,或让进口收费人员口头告知,让司乘人员提前知晓真实情况,目的也是方便司乘人员选择正确的出行线路,而不是在高速公路遭遇了堵塞后,而导致走上诉讼程序。
加强应急救援,避免次生事故近些年来,加强高速公路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已成为高速公路管理的重点。与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相关的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齐抓共管,大力开展路警地联合应急机制建设,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等形式,共同探讨和完善应急机制,平时多开展突发事件演练,确保紧急情况时“召之急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及时妥善处置高速公路因恶劣天气引发的突发事件,共同维护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完善全程监控,提升举证能力现代高速公路监控系统要求能对整条高速公路进行全方位、多功能的监视和控制,使高速公路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达到最佳,真正做到“快速、安全、经济、舒适”。为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水平,减少诉讼案件的发生,近期,要在立交桥和重要收费广场安装监控设施,提高瓶颈口(收费车道)的通行能力,同时也便于增强高速公路紧急救援系统的反应能力。远期,要实现全路段监控,实现不停车收费和高速公路网络卫星定位系统。特别是全省乃至全国高速公路机电系统联网后,将一定会为高速公路管理创造和带来更多的社会经济效益。与此同时,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监控系统这个平台,建立与相邻高速公路、大桥的监控镜头的切换,以便在恶劣天气时能够相互掌握车流量的信息。
加大暗访机制,及时改正不足为提升高速公路管理水平,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引进了第三方暗访机制,及时发现高速公路收费、路政、养护、机电、服务区等岗位存在的不足,这也就是“旁观者清,当局者迷”,或者是熟视无睹,而通过第三方暗访这种方式,能够帮助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发现并正视运营管理中的不足,迅速采取措施弥补不足。当前,法律环境对高速公路不利,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责任被无限放大加重,同时在管理中忽略了一些细节,让当事人有机可乘。为了防范诉讼风险,要从精细管理这个源头上作文章,及时改正不足,让当事人无机可乘,为法律诉讼争取主动或减少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