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由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蔡伟醉酒危险驾驶案,当庭判处“浙江高速公路醉驾第一人”蔡伟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瑞安市莘塍镇个体经营户蔡伟今年27岁。5月10日22时左右,蔡伟和朋友共5人在瑞安市某歌厅喝了两箱青岛纯生啤酒后,蔡伟独自驾驶轿车准备驶往平阳县一朋友家继续玩耍。中途接上女朋友后,他继续驾车通过瑞安市高速公路收费站进入G15沈海高速公路,在该高速公路温州段福建方向1778公里处将车停于高速公路的硬路肩内。5月11日0时50分许,公安民警巡逻至此处时将蔡伟抓获。经鉴定,蔡伟的血液中乙醇浓度达1.72mg/ml。
法院审理认为,蔡伟违反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1.72mg/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发现,蔡伟曾于去年12月10日因醉酒驾车交通肇事被瑞安市公安局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15日。但他却不思悔改,在暂扣驾驶证期间,再次醉酒驾驶,应予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蔡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蔡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龙湾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此案是浙江省自5月1日施行《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的决定》以来首例高速公路醉酒危险驾驶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