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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应进行听证

   2011-05-25 0

  24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分组审议《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草案·二审修改稿)》(以下简称二审修改稿)。二审修改稿规定,高速公路收费应当进行听证。

  高速公路收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其收费标准应当进行听证。据此,二审修改稿增加一款规定:“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省人民政府在确定、变更收费标准前,应当进行听证。”

  鉴于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装卸货物危害较大,二审修改稿增加一款规定:“禁止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装卸货物”,并规定,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为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二审修改稿增加一款规定:限速标志、标记和测速监控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

  为保障高速公路质量和对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的公正、廉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二审修改稿还增加了两条规定:对高速公路建设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影响工程质量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予以处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未进行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草案)》经过常委会会议多次审议和反复修改,已经趋于成熟,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符合我省实际,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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