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规定擅自在公路设卡收费可罚两万元

   2011-05-30 6020

  昨日(26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严禁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加水、加油场点;进行集市贸易,举办商业性活动;采矿、取土、挖砂等。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擅自设置检查及收费站(卡)。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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