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公路路树不容任意砍伐

   2011-06-03 4080

  嵊州市石璜镇范油车村村民范某因故意砍伐公路行道树,迫于社会舆论,在6月1日自行到嵊州市公路管理段路政大队交纳了赔补偿款,并保证今后不会再去任意砍伐公路行道树了。

  5月16日上午,嵊州市公路管理段路政大队二中队队员在对县道嵊(州)松(明培)公路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13公里350米至500米路段左侧有一排水杉行道树被拦腰砍伐。经清点,共有10棵,根径均在30cm以上,这些被砍伐的树木存活率几乎为零。路政队员当即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了案。

  据了解,这些水杉树都是1993年种的,到现在已有十五、六年的时间了。经过路政队员和当地派出所干警连续3天时间的走访和调查,终于在周边村庄——石璜镇范油车村村民范某家的墙角边,发现堆放着许多水杉树的枝条。但范某在接受派出所干警查询时始终不肯承认是自己所为。

  派出所对此进行了深入调查,在石璜镇政府的思想工作下,迫于社会舆论,范某终于承认了任意砍伐行道树一事。他因为公路行道树树枝遮挡了阳光,影响了公路路边自家田中花木的成长,才这么做的。

  公路路产是保证公路正常发挥作用的物质条件,属于国家财产,它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行道树等公路附属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为此,嵊州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核准的赔补偿标准,对范某收取了损坏行道树的赔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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