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呼之欲出

   2011-06-07 4710

  运营50公里以内每票加收0.3元

  6月1日,记者从市物价局价格科了解到,我市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征收工作已经提上议事日程,目前正处于核准阶段。在没有正式批准之前,任何客运企业和客运车辆经营者不得擅自征收燃油附加费。

    相关规定早已出台

  据悉,为解决燃油价格上涨对公路客运的影响,早在2008年,省发改委、省交通厅就下发了《关于我省公路客运加收燃油附加费的通知》,决定在我省公路客运票价外向旅客收取燃油附加费,建立燃油附加与油价调整联动机制。收取标准及联动方法具体规定为:以2006年3月25日柴油价格每升4.26元为基数,燃油价格涨幅累计在10%以内不实行联动,不收取燃油附加费。在燃油价格上涨10%以上的,采取在客票价格之外加收燃油附加费的方式进行联动。燃油价格每上涨10%,运营里程在50公里以内的,票价外每票加收0.3元;运营里程在51-100公里的,票价外每票加收0.5元;运营里程在101-200公里的,票价外每票加收1元;运营里程在201-300公里的,票价外每票加收1.5元;运营里程在300以上的,票价外每票加收2元。

    一直未开征原因多

  早在2008年就允许收取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为何我市一直没有开征呢?

  市物价局价格科邹玉仁科长介绍,这里面存在多方面原因:一是公路旅客运输承运人以前并不愿意加收燃油附加费,因为担心加收少量的燃油附加费会影响客源;二是由于燃油附加费作为旅客运输的燃油差价,在票外加收,车站代收,扣除票据费用后,必须全部返还公路旅客运输承运人,客运车站和其他部门不得从中提取代理费等费用。因此相关单位一直对此操作的主动性不强。

  “最近一些公路客运企业向物价部门提出开征燃油附加费的申请,与当前高油价带来的经营压力增大有关。”邹玉仁分析。

    开征须经核算批准

  “物价部门对公路客运企业报过来的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认真核算,严格把关,审批通过后才能开始征收。”邹玉仁表示,“在没有正式批准之前,任何客运企业和客运车辆经营者不得擅自开征燃油附加费。开征之后,相关企业和经营者不得趁机乱涨价、乱收费。”

  另悉,我市出租车行业也已向物价部门申请加收燃油附加费。

  根据相关规定,当燃油价格回落时,燃油附加费应作相应下调。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票价因国家已给予财政补贴,不在加收燃油附加费之列。(陈修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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