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6日,在广昌境内甘竹段发生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一辆小轿车因路面一凸起的水泥块造成前胎爆破,进而车毁人伤。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家属发现此处未设警示标志(见本报去年7月20日相关报道)。
去年10月底,受害人刘建华的妻子王某以原告的身份,将抚州市公路局广昌分局(以下简称广昌公路分局)、抚州市公路局、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高速投资公司)三被告一并告到法庭,要求赔偿自己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12万余元。
今年4月,广昌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0万余元,由抚州市公路局承担20%,抚州市公路局广昌公路分局承担10%,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赔偿20%,王某自行承担50%。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不服,上诉至抚州中院。目前,此案二审尚未宣判。
◎焦点一 公路部门是否尽到巡查与维修义务?
法庭上,广昌公路分局递交一些照片,证明该局组织人员在事故发生当天进行了巡查,并强调看到了破损的路面,但没有发现凸起的水泥块。
对于这一证据,原告王某的代理律师认为,这恰恰证明了公路局对此应该承担的责任。他对新法制报记者说,对于照片形成的时间,他无法确定。“如果真是拍摄于本案发生之前,作为一个公路的管理机构,理应预见这样破损的路面所带来的隐患。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此段路面破损,刘建华是知道的,但此路段中一处水泥块凸起,对于刘建华来说,是无法预料的。
“不能因为广昌公路分局履行了巡查和维修的义务,就可以免除他们的责任。”刘建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称,这最起码说明广昌分局在管理上存在瑕疵。
原告方在法庭上出示了一份由广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甘竹中队向广昌公路分局送达的《辖区道路维修建议书》,“这是交警大队在多起交通事故发出的紧迫而急切的要求,这份《建议书》承载着是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同时说明了三被告在维修道路上不到位,是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焦点二 是否尽到了设置明显标志义务?
法庭上,广昌公路分局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还有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该局在入口处设置了警示标识,提醒司机注意小心驾驶。该局在法庭上同样提供了一组照片。但此组证据原告方仍提出质疑,“广昌公路分局并没有提供这些照片的拍摄时间。假定是在事故前设立,无法确认这些警示标识离本案事故现场有多远。”
此外,原告方还认为,在这些照片,还看到的轿车行驶速度不高于90公里的标识牌,这和上述警示标志明显是有矛盾的。
而这些警示标识牌都设置在平坦而完整的水泥路面旁,连安全驾驶限速都没有。“小心慢行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是一样,这不能算警示,对于防患事故发生的作用有多大呢?”
“你们提到的慢行,速度应该是多少呢?”原告方向广昌分局问道。
“不知道。”广昌分局的代理律师回答。
“警示应当是明确而具体的。”原告方说,被告自己都不清楚谨慎慢行的速度指向是多少?为什么要求刘建华知道,一边是限速90公里,一边是设置的“谨慎慢行”的警示标志。
“破损的路面存在于公路中间,车辆需要绕行才能避免碰撞,对于这样的路面,没有看到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本起事故对于驾驶员而言,事故发生具有偶然性,但对于被告而言,发生事故的必然,它已经发生过多起了。”
法庭上,广昌公路分局认为自己不承担责任,强调路面破损面积较大,如果设置现场警示标志将导致公路不能通行。
◎庭外争议 安装警示标志是否要达到具体要求?
此案开庭后,在社会上也引起了关注。对于一些路面破损严重的地地段,是否要设置符合一定要求的标志呢?
在广昌县搞物流运输的司机吴华称,警示标志对避免减少事故或事故损失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对安装警示标志一般应有安装位置、设置高度等方面的具体的要求。
“只有这些方面的要求达到了相关的标准,才可以认定公路局在设置警示标志尽到了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江西赣翔律师事务所曹澄清称,否则,公路局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不能单纯地把警示标志的存在与否作为认定责任的依据。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军民认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立,和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公路局是否要承担责任,还需考虑以下三方面的因素:一是要看司机本人是否存在过错,如操作不当;第二要看警示标志的设立,公路部门尽到必要的管理责任;第三个因素就是结合现场的地形,地貌等情况。比如说在经常出现事故的地方就要及时设置,或进行修补必须要有警示标志。
而在刘建华看来,公路局在入口处设置的警示并不明显。他认为公路局设置的警示的范围太大且又太远,警示不及时存在隐患。他认为,公路局负有对事发路段的管理和维护责任,事发路段有大坑,即使公路局没有及时修护,也应该在该事故发生的路段及时设置足够“显眼”的警示标志和防护实施,消除路面的安全隐患。
不过,也有法律界人士称,刘建华明知路况不好,仍未尽到安全驾驶的注意义务,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法院查明 至案发前事故路段未全面维修
法院查明,发生本次交通事故的路段广昌县甘竹镇答田路段,属昌厦公路206国道收费公路,其通行费由江西高速公路投资公司收取。
2005年6月30日,江西省交通厅,抚州市政府《关于调整规费分成比例及减轻市县国省道公路建设下放债务协议书》规定,广昌国道收费站通行费收入由抚州市分成40%、省交通厅分成60%。抚州分成部分用于公路建设、改造配套资本金、公路养护管理、大中修和县乡公路养护补贴。
2010年以来,受鹰瑞高速公路施工重型超载车辆频繁行驶碾压影响,206国道广昌路段水泥路面出现严重碎板,抚州市公路局于2010年4月29日向省交通厅提交《关于要求解决我局国省道公路路面损坏修复资金的请示》。
2010年4月27日,广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甘竹中队向广昌公路分局送达了一份《辖区道路维修建议书》,建议“及时对该路段道路路面破损部分进行维修,并做好维修期间的交通安全工作”。
但至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前,三被告未对该路段实施全面维修。
◎一审判决 广昌公路分局等3被告被判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作为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明知昌厦公路甘竹段路面严重破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在收到交警部门维修建议书后,仍怠于履行维护管理职责,未及时对该路段破损部位进行维修,也未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存在维护、管理不善的过错,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依法应当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其中三被告之间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
刘建华在路况不好的情况下,未尽到安全驾驶的注意义务,未确保安全行驶,存在驾驶不当的过错,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江西省交通厅与抚州市政府之间,关于通行费分成及使用的内部协议依法不能免除江西高速公路投资公司的法定管理职责。
今年4月份,广县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王某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0万余元,由抚州市公路局承担20%,抚州市公路局广昌公路分局承担10%,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赔偿20%,王某自行承担50%。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三方不服,上诉至抚州中院。目前,此案二审尚未宣判。




